
广州门诊医保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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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选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80%;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为55%;未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到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为45%;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费用,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2、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3、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不再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二、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在选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80%;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为55%;未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到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为45%;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费用,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三)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不再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2、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3、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不再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广州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普通门诊医疗费用范围及标准的通知》 二、参保人员按规定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支付:
(一)在选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的支付比例为80%;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后30日内在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为55%;未经选定基层医疗机构转诊,到选定的其他医疗机构和指定专科医疗机构就医的,支付比例为45%;使用基本药物发生的费用,按本市社会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统筹基金每月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每月最高支付限额当月有效,不滚存、不累计。
(三)参保人员在患病住院治疗期间,不得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人员享受门诊特定病种社会医疗保险待遇的部分,不再重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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