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决定(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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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方案,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16号)
关于修改《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规定》等51件法规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6月30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这些修改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6月30日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将《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方案,应当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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