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菌药物管理的宗旨不包括:安全、有效、经济的治疗患者。
抗菌药物管理的宗旨: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行为,提高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水平,促进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控制细菌耐药性,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根据有关卫生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抗菌药物是指治疗细菌、支原体、衣原体、立克次体、螺旋体、真菌等病原微生物引起的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不包括治疗结核病、寄生虫病和各种病毒引起的感染性疾病的药物,以及具有抗菌作用的中药。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