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公司恶意停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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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一位业主来说,装修过程中总会遇见一些“不开心”的事儿。比如装修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装修公司“忘了”告诉你一些事,而在装修半途中提出增项加价。此时若不同意,装修公司甚至以暂停施工作为威胁,装修工作进行了一半,此时该如何应对?浩云律所以下面的咨询案例为例,希望能给业主一些帮助。
吴先生与装修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装修公司对吴先生的房屋进行装饰装修,工期一年,因装修公司原因造成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天,装修公司应赔偿给原告50元,合同总价款10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装修公司提出需要增加项目,包括阳台双层地板龙骨、电线2.5平方米、PVC线管、吊顶拆除、改三楼下水、封房间门、窗台加高等共计费用5万元,吴先生认为增加项目中很多项目没有必要且费用偏高,遂不同意。装修公司以此为由暂停施工,吴先生多次要求复工均无回复。吴先生咨询如何应对?
一、可以解除合同并另请公司进行剩余的工作。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装修公司因增项未获同意而暂停施工,经吴先生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吴先生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吴先生需要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后,吴先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装修款,并委托其它装修公司进行剩余部分项目的施工。
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装修公司擅自停工、撤离现场,并以原告必须全盘接受增减清单上的项目和费用作为复工的条件,其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对吴先生的利益造成了一定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吴先生可以要求损失赔偿,包括违约金、暂停施工期间的房屋空置的损失(可以参考当地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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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解除合同并另请公司进行剩余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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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装修公司因增项未获同意而暂停施工,经吴先生多次催告后仍未履行,吴先生可以解除合同,依据合同法第96条规定,吴先生需要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后,吴先生可以要求对方返还装修款,并委托其它装修公司进行剩余部分项目的施工。
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本案中,装修公司擅自停工、撤离现场,并以原告必须全盘接受增减清单上的项目和费用作为复工的条件,其行为超出了合理范围,对吴先生的利益造成了一定影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吴先生可以要求损失赔偿,包括违约金、暂停施工期间的房屋空置的损失(可以参考当地租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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