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帮我解释一下石涛的“我自用我法”“不立一法”“不舍一法”的具体内涵怎么解释?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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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石涛画学思想中的法概念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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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良志
揭示石涛法的内涵,是理解石涛整个画学思想的关键。法是石涛画学思想中既极为重要又非常费解的概念,石涛将他的一画称为一画之法。他说“我自用我法”,但是他又说,不立一法,无法而法,法无定法,非法非非法,等等,使人初读他的画论,如坠五里云中,难得其解。石涛所说的法,既不同于传统画论中所说的法,又不同于佛教中的法,他的法具有经过他整合的多层含义,不同意义之间有内在联系,从而展现石涛画学的内在理论结构。本文便是对这一问题的初步探讨。
一
《石涛画语录》说:“一画之法,乃自我立。立一画之法者,盖以无法生有法,以有法贯众法。”又说:“盖自太朴散而一画之法立,一画之法立而万物著矣”,“至人无法,非无法也,无法而法,乃为至法。”(均见《一画章》)
这里表达了几层意思:第一,作为石涛画学体系中的最高范畴“一画”,就是他的最高的法,或者叫做一画之法,在这个意义上,一画可以简称为一法,或者就是他常说的“至法”。第二,他以一画为中心来建立其绘画体系,实际上就是建立他的法,但这一法并不是具体的创作准则。第三,他的法是人所发现的最高的真实,是心灵体悟中的法,所以他说“一画之法,乃自我立”。第四,他的这个最高的法既不同于“道”,又不同于“万物著”的有形实在,它是介于道和有形的中间环节,是“无法生有法”的过渡环节,颇类似于老子“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一”。所以一法从本质上说并不是无,是无法生有法的起点,是一法贯众法的本根,是一切创化的基元,石涛所说的“至人无法”,并不代表法的意涵为“无”。
石涛将一画称为一画之法,并宣称“至人无法,非无法也,无法而法,乃为至法”。至法和一画具有相近的内涵,但二者并非是等同的概念。其区别体现在:一画既可作为画道的本源,同时又可包括具体的笔画,他说:“一画者,字画下手之浅近功夫也。”这一含义至法并不能包括。而石涛“法”的内涵更加丰富,法具有法度、规则等意义,一画也不能包括。
石涛说一画是要为绘画创作找一个本体论的根源,他抬出至法(或称一法)是要说明一画是绘画的最高法则,无尚之法。一法是绝于对待的,它不在时空中展开,所以,至法被他称为“一法”。石涛并没有赋予这一无尚之法以具体法度规则的意义,他认为,最高的法则是无法则的,但他并不否定至法可以转出法则的性质。在他看来,至法是一种“母法则”,一切法则都是由至法生出,他说:“以法法无法,以无法法法。”[1]法是具体的创作法度,无法是最高的至法,无法是法本身,一切法度都由这个法本身生出,一切法度都必须以法本身为最高典范。从另一方面看,法本身并没有纯然的意义,至法通过具体的法得到体现,这就是“以无法法法”。石涛探讨绘画创作的法度为什么不从具体的方面入手,而树立一个无尚的至法,就是要通过至法来消解具体的法度。因为在他看来,一切历史存留下来的法度都是对艺术家创造精神的桎梏,一切经验世界中存在的具体准则都与自由的创作相冲突,艺术家大脑中先行的一切创造法式都有可能影响创造潜能的提取。所以,他从至法角度为具体的法度找到一个法本身,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至法来确立真正的法度是无法,而无法才是艺术家应该须臾不忘的,无法为自由开辟了天地。这样,石涛通过引入至法,巧妙地以无法消解了有法。
石涛充分论述了至法的“生长性”特征,他说:“一画之法立,而万物著矣。”这至法就是他的“种子”,就宇宙本体而言,一法为天地种子;就自我而言,一法为自性的种子;就绘画而言,一法为笔墨种子。1690年左右,石涛有天津之行,天津朋友张笨山亲见他画山水,有一首诗记其感受:“石公奇士非画士,惟奇始能得画理。理中有法人不知,茫茫元气一圈子。一圈化作千万亿,烟云形状生奇诡。公自拍手叫快绝,洗尽人间俗山水。”[2]由此看来,至法并不等于空。
石涛不仅为绘画法度确立了一个法本身,还对画家创作必须依据这至法寻求哲学的解释。作为大半生优游佛门的石涛来说,他的一法理论显然与佛学有关系,他的一画之法主要是从佛学中转出的。一法与佛门的“法性”内涵颇为相近。在佛学中,法性,或称为法界、真如、法身,即万法之体,它永恒不变,常住不改。法性是法的本体,法是一至大无外的概念,宇宙间一切有形之相或无形之理都可称为法,或者叫做法相。但一切有形之相和无形之理,都根源于法性,法性不灭,法相随缘流转,性不改而相多迁,翠竹黄花均是法性真如之相。唯识论认为,法性有一重要特点,就是自体任持,万相根源于一法之性,必有任持,不舍自性,山林任持山林之自性,方为山林,红叶任持红叶之自性,方为红叶,万法不逾自性,一逾自性,即同他流,红黄间出,自性即失。熊十力先生说:“凡言法者,即明其本身是能自持,而不舍失其自性也。”[3]
石涛的至法,与佛学中法性内涵颇相近。它是实体之法,得此一法则无往而非法,失此法则失去了自性特征。石涛提出至法的概念,就是强调至法具有自性的特征,强调创造者必须任持至法,除此而别无他途。
所以,石涛的画学思想特别重视“任”的问题,“任”作为一个画学术语可以说是石涛的独创。他在《画语录·资任章》中说:“且天之任于山无穷;山之得体也以位,山之荐灵也以神,山之变幻也以化,山之蒙养也以仁,山之纵衡也以动,山之潜伏也以静,山之拱揖也以礼,山之纡徐也以和,山之环聚也以谨,山之虚灵也以智,山之纯秀也以文,山之蹲跳也以武,山之峻厉也以险,山之逼汉也以高,山之浑厚也以洪,山之浅近也以小。此山天之任而任,非山受任以任天也。人能受天之任而任,非山之任而任人也。由此推之,此山自任而任也,不能迁山之任而任也。是以仁者不迁于仁而乐山也。”资任是一个非常费解的概念,它有很丰富的内涵,但“任持”则是其中含有的重要意思。在这段关于山的论述中,石涛要说的是:山从何而来,山何以是山,而不是其他物象,这是天所“任”(赋予)的结果,山之动、静、神、化、和、礼、智等等特点都是天所赋予的,所谓“此山天之任而任,非山受任以任天”,山任(山的形态功能以及山的“精神”)为天所任,并非山另有所任,从而去任天(赋予天,左右天)。“任”强调的是一个本源的问题。这个本源就是山本身,或者就是“一画”,是山的性。同时,山受任于天,它就必然要“持”有自身的特性,否则它就不具有山的特性,失去了自性。再一层,画家画山,必须“山自任而任也,不能迁山之任而任也”,不以自己的“识”去改制山,而是要顺应山的特性,融入到山之中,即如郭熙所说的“身即山川而取之”,这就是人的任持。
山任持山之性,水任持水之性,而“天生自有一人执掌一人之事”,一人有一人之性,人也必须任持自我之性,人回归至法,就是任持自我之性。所以,石涛说:“不任于山,不任于水,不任于笔墨,不任于古今,不任于圣人。是任也,是有其资也。”人所“资养”的这个“任”,就是对至法的彻底回归。就是“我之有我,自有我在”,就是“一画之法,乃自我立”。我在即有我性,即有我全,我就是一个完足,就是一个自在天。何必以他人笔墨作自我文章,假古人之性为自我之性?天生我,即“任于我”——天赋予我掌握自我的权力,我的创造的权力是天所赋予的,匍匐于他性之下,就是不能任持自我的体现。一切他法都是自己的地狱,消解他法,著于我法,“古之须眉,不能生在我之面目;古之肺腑,不能安入我之腹肠。我自发我之肺腑,揭我之须眉。纵有时触着某家,是某家就我也,非我故为某家也。天然授之也,我于古何师而不化之有!”
山有山之性,人有人之性,山水和人各任自性,为何石涛还要“搜遍奇峰打草稿”,还要声称“黄山是我师,我是黄山友”?石涛秉持中国传统画学的一贯思想,就是到山川中去发现自我,外师造化,中得心源,吾师心,心师目,目师华山,山川是表达我心的语言,也是展示我的真实生命的媒介,到山川中去发现自性,我是山川的代言人,石涛风趣地说:“山川使予代山川而言也,山川脱胎于予也,予脱胎于山川也,搜尽奇峰,打草稿也,山川与予神遇而迹化也。”
二
汉语中的“法”具有则、刑、律、度等意义,在中国古代画学中,法的概念主要指法则,这些意义并不能包括石涛画学中法的内涵。石涛除了接受汉语和画学中的某些意义之外,并从佛学中引来相关意义,以充实他的法概念。我以为,石涛的法,是糅合了汉语、画学中的法和佛学中法的某些意义,建立的一个新概念。
在上节说到,佛学中的法具有多层含义,既有作为性的法,又有作为相的法。作为相的法的意义,主要包含两层意义,一是物,万物都可以叫做法;一是理,人的思维名相活动也可以叫法。比如一竿竹子,一、它是具体存在的物,这是作为有形存在的法;二、竹子的概念,这是对竹子的指称,这是名相的法;三、作为性的竹子,这是性之法。这三者都可称为法。在佛家,法本来并不含有贬义,无所谓好法坏法,佛学中所说的破法执我执,并不是由法本身所引起的,而是凡夫俗子因情识计度而产生的,法性随妄缘起,惑造业感苦果。凡夫俗子往往不识法性,但得其拘,实境之对象使人拘于有形之相,名相之对象使人拘于理的缠绕中,从而执法而失法。
关于凡夫俗子会执于名相妄念的观点,我们可以联系佛学中关于法的另外一个特性来说明,就是“轨”。轨,就是轨范,事有其名,名有其对,是为轨则,这是就名相而言的。熊十力先生解释“轨”说:“轨范者,略当于法则底意义,可生物解之物,即人之异语,盖法之为言,即明其所目事物之本身,善于一种轨范,可以令人对之而起解也。如名白色为法,即此色法具有可变坏性底种种轨范,才令人对彼生起如是色法之解。”[4]轨范可以说是显现事理规定性的一个术语,名相推理则是由此而构成。这种轨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是事物的一种规定性,可以使人“对之而起解”,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制约性,人们在推求事物的共相时,往往会执着于自己的迷妄观念而推至其他事物,这样就出现了妄执现象,这样的认识就是作茧自缚,从而堕入法障之中。
石涛所说的法,和佛学中的这一思想有相通之处,佛学中的上述思想可以说是石涛论述知法破法障的主要理论基础。《石涛画语录》第一章《一画章》论述“立一画之法者,盖以无法生有法,以有法贯众法”,旋即又在第二章《了法章》中论述了了法识法障的问题。石涛所要说的是,法除了具有根性的意义之外,还具有遮蔽真性的可能,或者说正是这种遮蔽真性的特点,使得石涛要回归真性——至法。
他说:“规矩者,方圆之极则也;天地者,规矩之运行也。世知有规矩,而不知夫乾旋坤转之义。此天地之缚人于法,人之役法于蒙。虽攘先天后天之法,终不得其理之所存。所以有是法,不能了者,反为法障之也。古今法障不了,由一画之理不明。一画明则障不在目,而画可从心。画从心,而障自远矣。”规矩或如佛学中所说的轨范,本来并无贬义,石涛认为,天下万事万物无不在一定的规则下运行,规则是天地中最高的法则。然而规则又是旁通无碍、运行不殆的,如果仅仅从僵滞的眼光看待规则,不知其有“乾旋坤转之义”(即变动不居之意),这样,就会成为规矩的奴隶,为规矩所束缚。这样的规矩——法,就变成了一种障碍了。这就是石涛所说的法障。这是知方而不知圆的毛病,没有达到《易传》所说的“方以智”和“圆而神”的统一。
石涛所说的破法障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理之障,一是物之障。
(一)破理障
在理障方面,石涛对“墨海里立定精神”最为重视,墨海无涯,浊流横溢,最易使自己精神散失,脚根移易,行为浪滑,最终堕入法障之中。如果能在此时立定精神,站稳脚跟,以我自有我法的气势对待有形的对象和无形的对象,这样法障就会解除。在理障方面,石涛也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古人的成法。这应是石涛论述最充分的地方。作为一个张扬自我个性的画家,石涛针对当时摹古风甚浓的画坛,取来佛学破法执我执的思想,对古法进行了细致的辨析。他说:“古人未立法之先,不知古人法何法;古人立法之后,便不容今人出古法。千百年来,遂使今之人不能出一头地也。师古人之迹而不师古人之新,宜其不能出一头地,冤哉!”[5]
对于石涛的这一观点,今之论者多误以为石涛抨击古法,具有强烈的反传统倾向,认为在石涛的绘画思想中,古法乃是僵化之法,如董其昌和四王[6]。如果依此说法,石涛实际上是在选择师法的对象了,这是对石涛的误解。石涛并不需要一个更加合理的师法对象,他一再强调我自用我法。他认为,从法性角度看,凡人之存必有其性,有其性即有其法,董其昌有董其昌的法,四王有四王的法,我石涛也有我石涛的法。正是在此基础上,他说古人在未立法之先,不知古人法之法。古人以古人之法立法,我为何不能以我法立法?为什么在古人立法之后便一定要成为我之法,而剥夺我立自我之法的权利?我自立法之天赋法权不能享用,怯生生地于古人屋檐下寻得一席栖身之地,实在是“冤哉”!所以他说:“是我为某家役,非某家为我用也,纵逼似某家,亦食某家只残羹耳,于我何有哉!”他以这一立场去评价南北宗,依其逻辑,宗派是别人的集团,托身于宗派,或南宗,或北宗,都是在他人更大的门庭中乞讨,宗门的汪洋淹没了可怜的自我。所以他说:“今问南北宗,我宗矣,宗我矣?一时捧腹曰:我自用我法。”八大山人在《题石涛疏竹幽兰图》中说:“南北宗开无法说,画图一向泼云烟。如何七十光年纪,梦得兰花淮水边。禅与画皆分南北,而石尊者画兰,皆自成一家也。”宗派界限不能牢笼他。1685年,他在一幅名为《万点恶墨图》的大幅山水上题道:“似董非董,似米非米,雨过秋山,光生如洗。今人古人,谁师谁体?但出但入,凭翻笔底。”[7]他强调超越古人之法,但并不贬低古人,只是凭翻笔底出己意。石涛晚年,曾作有《狂壑晴岚图》,他在画中题道:“不道古人法在肘,古人之法在我偶。以心合心万类齐,以意释意意应剖。”[8]他并不是有意回避古人之法,而是要著我之法,因一依古人法,即无自我法,无我法即无我的自由,没有自由便物我相斥,意象难凝。我法行而他法退,即自在运行,以心合物,无所为拘,这样所出现的与古人之法相合之处(偶),也不在意,那是无意乎相求,不期然相会。所以,依据石涛关于法方面的思想,揣摩他的论画主张,可见,石涛的理论落脚点并不在反古法,而在于著我法。
二是技法。这也是需要超越的对象。技法和创造精神的矛盾是石涛最为关心的内容之一。作为画家不能没有技法,没有技法基础的创作只能是欺世盗名。技法是一些基本的创作规范,如山水画中的笔墨,在长期的历史积淀中技法形成一些程式化的内涵,绘画传统的内容往往主要体现在技法之上。在石涛看来,画家的创造精神几乎必不可免地要遇到来自技法方面的滞碍,画家伸纸作画,甫一着笔,即有可能为这种规矩所左右,自性障而不显,笔墨虽运乎心手,实际上是心手为笔墨所运。所以石涛提出“纵使笔不笔,墨不墨,画不画,自我有在”。自有我在,就是我用我之笔墨之法,从而达到“以运乎墨,非墨运也;操乎笔,非笔操也”。“运夫墨”,我是主体,我是技法的主宰者,一切技法都不能束缚我:“墨运”则是它的反面,创作者成了轨范的奴隶。石涛提出“墨海里放出光明”,就是强调挣脱技法的束缚,达到自由的创作境界。
(二)破物障
在物障方面,石涛还是从其法性学说出发,强调自我之法的不可更易性。绘画是造型艺术,因其不脱具象,必有物可寻,在似与不似(具象与抽象)之间权衡,体现出对物的选择。石涛认为,具体的物象也是一种法。石涛超越物障的学说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在物我的关系中,我是绝对的,是物的驾御者,一切法皆缘于一心,三界唯心,万法唯识。晚年他定居扬州期间,曾有诗写道:“大叫一声天地宽,团团明月空中小。”这就像禅宗灯录中所说的:“孤蟾独耀江山静,自笑一声天地宽”,“孤轮独照江山静,自笑一声天地惊”[9]。但石涛又与他们不同,他眼中不是没有物,并非如佛教视一切物皆为虚妄,他不否认物的存在,而只是强调我牢牢地控御物,我是物的主宰,颇像陆象山所说的“宇宙便是我心,我心即是宇宙”。我以为,《石涛画语录》中有一句话堪为全篇之警策,就是:“终归之于大涤也”,正是这种不可挑战的大涤子精神,构成了石涛法学说的内核。在山川和大涤子之间,大涤子是主宰,大涤子代山川而言,山川均脱胎于大涤,山川均是由我的性灵流出。二是强调在对物的观照中,要超越物的形体,走向对形中之性的肯定。他在《画语录》中说:“得乾坤之理者,山川之质也;得笔墨立法者,山川之饰也。知其饰而非理,其理危矣;知其质而非法,其法微矣。”(《山川章》)在这里,石涛涉及到三个对象:物之质、物之饰、我。他认为,物是质与饰的统一,一切作为外物存在的法都根源于一法,即法性之法。画家无法脱离饰,无饰则无以出形显相;又不能脱离质,必因性识相。如何使质饰一体、性相相融,则在于一画,也就是一法或我法。我法不出,则万物有障,法性难彰;我法一出,则“万物齐”,我与万物合一,出现在画家笔下的意象就是我代万物之“言”,是一法和万法的统一,我与物的统一。石涛一生挚爱黄山,他有多幅黄山图,他自称“黄山是我师,我是黄山友”,他是以物我齐同的眼光看待黄山,但黄山也是需要他超越的对象,黄山也能构成物障,所以他特别说道:“余得黄山之性,不必指定其名。”[10]他理解的黄山有三个不同的层次,一是黄山的概念,这是名;二是黄山的形,这是具体的存在;三是黄山的性,这是黄山的气脉精神之本。三者都可称为法,但前二者是需要超越的万法,而作为性的黄山是一法,或者说是法性,是由自我的性灵所发现的黄山,是自我独特的妙悟中发现的意象,那是他的艺术构思的最终归宿。
三
1684年,石涛作有《奇山突兀图》,上自题有“我自用我法”;石涛在去京津前,曾治有“我法”一印,每作画喜钤之。我法可能是石涛中年前后最喜欢使用的两个字。1691年,石涛至北京,客居法源寺,作山水册,其中有长篇题跋,这与其关于法的思想关系密切,兹全录之:“我昔日见‘我用我法’四字,心甚喜之,盖为近世画家专一演习古人,论之者亦且曰某笔有某法,某笔不肖可唾矣。此皆能自用法不已,超过寻常辈耶。及今番悟之,却又不然,夫茫茫大盖之中,只有一法,得此一法,则无往而非法,而必拘拘然名之曰为我法,又何法耶?总之,意动则情生,情生则力举,力举则发而为制度文章。其实不过本来之一悟,遂能变化无穷,规模不一。今我写此数幅,并不求古人,并不定用我法。皆是动乎意,生横情,举乎力,发乎文章以成变化规模。噫嘻,后之论者,指为吾法可也,指示为古人之法可也,即指为天下之法亦无不可。”[11]
石涛既说“我用我法”,又说“不立一法”,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着矛盾,这是我们研究石涛画学中法的概念所无法回避的。我以为,石涛的“我用我法”与“不立一法”之间并不矛盾。这里涉及到石涛法的思想中的另一个层次的问题,就是:破法,破破法。如果说,破物障、理障是破法,那么,石涛接下来所说的是要破除那种用来破物障理障的法。这里我们可以引来《金刚经》来作比较,该经第七品说:“如来所说法,皆不可取,不可说。非法非非法”。第十七品说:“所言一切法者,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法。”“我用我法”和“不立一法”的关系,正像《金刚经》所说的非法、非非法所要表达的思想。
从石涛法的主张看,他之所以提出“我用我法”,就是要超越一切成法(包括古法和一切具体的法则),克服理障和物障,进入到一片自由的创造境界中。《画语录》说:“一画之法,乃自我立,立一画之法者,盖以无法生有法”。我法立而他法死,我法即是一法,一法即是无法。理解石涛我法与一法的关键在一个“我”字,石涛的“我 ”的天地是不能有任何法可以规范的主体,他真正挣脱了法的束缚,所以有“不恨臣无二王法,恨二王无臣法”,此臣法也即无法,无所拘束自由涌现之法也。所以,1691年,他在著名的《搜遍奇峰打草稿》中,有“不立一法,是吾宗也;不舍一法,是吾旨也”的著名表述。“不立一法”就是强调,我石涛的“我用我法”,其实是不立一法,没有任何法,即无法。“不舍一法”的“一法”就是他的至法,“一画之法”,这是“吾旨”——我的画学思想的最高准则(这两句话中的“一法”意思并不一样,“不立一法”的一法是一个准则,“不舍一法”的一法是一画之法)。这里更加清晰地显现了石涛关于法的思路:我法——一法——无法三者合一。
石涛注意到,他所用之“我”也是最易引起理解混乱的,作为一法的我法,统摄众法,但我自为画,自有我在,对于那些不能领会石涛自由创造精神的人来说,又极易产生一个新的障碍——我障。执着于我法,虽然超越了外在的障碍,却溺于内在的困顿中。我用我法,一旦变成一种定则,一种不可超越的法则,一种对个性化的自恋,那么我法又极易堕入我障中。对于一个真正的艺术家来说,超越内在的障碍比超越外在的障碍更难,破我执甚于破物执,我执之障能使创造精神变成一腔幽暗的冲动。所以石涛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一方面,他强调“我自有我,自有我在,发我之肺腑,出我之肝肠”,宣畅自己的天赋法权;另一方面,他又说:“至人无法,非无法也,无法而法,乃为至法。”一法立即我法立,我法即无法,晚年他在扬州,曾在山水册中题道:“是法非法,即成我法。”[12]可见,石涛是以我法破他法,又以无法破那种可能趋于定相的“我法”,作为定相之我法,已非一法,这是对创造精神的遮蔽,依石涛画学的逻辑,他的无法论强调,每一次创作都是一次发现,一次创造,一次对此前的超越,所以,“我法”若流于定相,创造精神就会遁然隐去。
石涛将佛教法无定法的思想如盐溶水地汇入自己的画学体系中。1703年,他在题画跋中赫然标出“法无定相”,可以说是石涛论法思想最简洁最道地的概括。他自谓:“世尊说:昨说定法,今日说不定法,我以此悟解脱法门矣。”《景德传灯录》中载:“世尊因外道问:昨日说何法?曰:说定法。外道曰:今日说何法?曰:说不定法。外道曰:昨日说定法,今日何说不定法?世尊曰:昨日说定,今日不定。”定法与不定法皆是一法。佛教大乘空宗强调,一切诸法皆是空名,凡夫识事物会限于情识计度,为形所拘,为名所拘,为识所拘,这都根源于我拘,一入我拘,将如春蚕作茧,重重织幛,所以要破我执,佛学于此有法无定法之论。
四
佛学认为,法性是不变的,而法相是变的,它随缘而流转。所以法是变与不变的统一。石涛深以此为是。同时,一生酷爱《周易》的石涛,又从大易中拈出“不易”(永恒天道)和“变易”(生生流行)的精神。一阴一阳之谓道,道是永恒的,但道又是流行不殆的,石涛用《周易》“乾旋坤转”一语来描绘。石涛的法概念就有此二重意。至法不变,但法无定相,法性不动,但随缘而动,故无定相。所以石涛提倡一法,即回归法,也就是回归无法,即去除一切定在定相,以其随缘流转,破在在有定,八大山人说他“南北宗开无法说”,就是这个意思。如以法为定在,则说法都要漱漱口,一如《金刚经》所谓“非法,非非法”。每出一法,即以他念来排斥之,每出一念,又会拘于法,所以要于念而不念,只是无心而已。所以石涛说无法,透出了“以无念为宗”的南宗禅的精神,他要在无念中实现无法。
1704年,石涛画了一幅意味深长的《睡牛图》,他在其上题有一跋,突出体现了他的无法就是无念的思想:“牛睡我不睡,我睡牛不睡。今日清吾身,如何睡牛背?牛不知我睡,我不知牛累。彼此却无心,不睡不梦寐。”无心就是石涛的大法,于念而不念,牛无念,我无念,无念处大千,不睡不梦寐。我作画如牛儿吃草,自在运行,不秉一念,不受一拘,如石涛最为服膺的黄檗希运所说的:“法即非法,非法即法,无法无非法,故是心心法。”[13]石涛的无法就是心心法。
石涛一生颇钟情于这种无法无非法的不睡不梦的境界,他曾在所画的《松下清斋图》上题上元代画家倪云林的一首四言诗:“我坐松斋,求理胜最。遗其爱增,出乎内外。去来住止,夫岂有碍?依榻或宿,御风亦迈。云行水流,游戏自在。乃处岩居,先于地上。照胸中事,往往不昧。如波月底,光烛眄睐,是镜是灯,是火非绐。根尘未净,自相翳晦。耳目所移,有如盲聩。心想之微,扁舟岂坏。冁然一笑,朝朝世界。清湘大涤子石涛济山僧。”[14]这首诗表达的境界是禅宗的,无心无念,自在自游,闭目塞听,不喜不憎,不怨不悲,无欲无求,心如一镜,光明无尘,照览万物,无隐无馀。唐代禅僧玄觉有一首《默照铭》,与大涤子的这一境界颇相类:“默默忌言,昭昭先前。鉴时廓尔,体处灵然。灵然独照,照中还妙。……妙处默存,功忘照中。”这种不住一相,不持一说的境界,就是无法的境界。
在石涛的题画诗中,我们看到他常常优游在他的无法非法的境界之中,他在其中得到了最大的愉悦,如:
露地奇峰平到定,听天楼阁泉受风。白云自是无情物,随我枯心飘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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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良志
揭示石涛法的内涵,是理解石涛整个画学思想的关键。法是石涛画学思想中既极为重要又非常费解的概念,石涛将他的一画称为一画之法。他说“我自用我法”,但是他又说,不立一法,无法而法,法无定法,非法非非法,等等,使人初读他的画论,如坠五里云中,难得其解。石涛所说的法,既不同于传统画论中所说的法,又不同于佛教中的法,他的法具有经过他整合的多层含义,不同意义之间有内在联系,从而展现石涛画学的内在理论结构。本文便是对这一问题的初步探讨。
一
《石涛画语录》说:“一画之法,乃自我立。立一画之法者,盖以无法生有法,以有法贯众法。”又说:“盖自太朴散而一画之法立,一画之法立而万物著矣”,“至人无法,非无法也,无法而法,乃为至法。”(均见《一画章》)
这里表达了几层意思:第一,作为石涛画学体系中的最高范畴“一画”,就是他的最高的法,或者叫做一画之法,在这个意义上,一画可以简称为一法,或者就是他常说的“至法”。第二,他以一画为中心来建立其绘画体系,实际上就是建立他的法,但这一法并不是具体的创作准则。第三,他的法是人所发现的最高的真实,是心灵体悟中的法,所以他说“一画之法,乃自我立”。第四,他的这个最高的法既不同于“道”,又不同于“万物著”的有形实在,它是介于道和有形的中间环节,是“无法生有法”的过渡环节,颇类似于老子“道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万物”的“一”。所以一法从本质上说并不是无,是无法生有法的起点,是一法贯众法的本根,是一切创化的基元,石涛所说的“至人无法”,并不代表法的意涵为“无”。
石涛将一画称为一画之法,并宣称“至人无法,非无法也,无法而法,乃为至法”。至法和一画具有相近的内涵,但二者并非是等同的概念。其区别体现在:一画既可作为画道的本源,同时又可包括具体的笔画,他说:“一画者,字画下手之浅近功夫也。”这一含义至法并不能包括。而石涛“法”的内涵更加丰富,法具有法度、规则等意义,一画也不能包括。
石涛说一画是要为绘画创作找一个本体论的根源,他抬出至法(或称一法)是要说明一画是绘画的最高法则,无尚之法。一法是绝于对待的,它不在时空中展开,所以,至法被他称为“一法”。石涛并没有赋予这一无尚之法以具体法度规则的意义,他认为,最高的法则是无法则的,但他并不否定至法可以转出法则的性质。在他看来,至法是一种“母法则”,一切法则都是由至法生出,他说:“以法法无法,以无法法法。”[1]法是具体的创作法度,无法是最高的至法,无法是法本身,一切法度都由这个法本身生出,一切法度都必须以法本身为最高典范。从另一方面看,法本身并没有纯然的意义,至法通过具体的法得到体现,这就是“以无法法法”。石涛探讨绘画创作的法度为什么不从具体的方面入手,而树立一个无尚的至法,就是要通过至法来消解具体的法度。因为在他看来,一切历史存留下来的法度都是对艺术家创造精神的桎梏,一切经验世界中存在的具体准则都与自由的创作相冲突,艺术家大脑中先行的一切创造法式都有可能影响创造潜能的提取。所以,他从至法角度为具体的法度找到一个法本身,其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至法来确立真正的法度是无法,而无法才是艺术家应该须臾不忘的,无法为自由开辟了天地。这样,石涛通过引入至法,巧妙地以无法消解了有法。
石涛充分论述了至法的“生长性”特征,他说:“一画之法立,而万物著矣。”这至法就是他的“种子”,就宇宙本体而言,一法为天地种子;就自我而言,一法为自性的种子;就绘画而言,一法为笔墨种子。1690年左右,石涛有天津之行,天津朋友张笨山亲见他画山水,有一首诗记其感受:“石公奇士非画士,惟奇始能得画理。理中有法人不知,茫茫元气一圈子。一圈化作千万亿,烟云形状生奇诡。公自拍手叫快绝,洗尽人间俗山水。”[2]由此看来,至法并不等于空。
石涛不仅为绘画法度确立了一个法本身,还对画家创作必须依据这至法寻求哲学的解释。作为大半生优游佛门的石涛来说,他的一法理论显然与佛学有关系,他的一画之法主要是从佛学中转出的。一法与佛门的“法性”内涵颇为相近。在佛学中,法性,或称为法界、真如、法身,即万法之体,它永恒不变,常住不改。法性是法的本体,法是一至大无外的概念,宇宙间一切有形之相或无形之理都可称为法,或者叫做法相。但一切有形之相和无形之理,都根源于法性,法性不灭,法相随缘流转,性不改而相多迁,翠竹黄花均是法性真如之相。唯识论认为,法性有一重要特点,就是自体任持,万相根源于一法之性,必有任持,不舍自性,山林任持山林之自性,方为山林,红叶任持红叶之自性,方为红叶,万法不逾自性,一逾自性,即同他流,红黄间出,自性即失。熊十力先生说:“凡言法者,即明其本身是能自持,而不舍失其自性也。”[3]
石涛的至法,与佛学中法性内涵颇相近。它是实体之法,得此一法则无往而非法,失此法则失去了自性特征。石涛提出至法的概念,就是强调至法具有自性的特征,强调创造者必须任持至法,除此而别无他途。
所以,石涛的画学思想特别重视“任”的问题,“任”作为一个画学术语可以说是石涛的独创。他在《画语录·资任章》中说:“且天之任于山无穷;山之得体也以位,山之荐灵也以神,山之变幻也以化,山之蒙养也以仁,山之纵衡也以动,山之潜伏也以静,山之拱揖也以礼,山之纡徐也以和,山之环聚也以谨,山之虚灵也以智,山之纯秀也以文,山之蹲跳也以武,山之峻厉也以险,山之逼汉也以高,山之浑厚也以洪,山之浅近也以小。此山天之任而任,非山受任以任天也。人能受天之任而任,非山之任而任人也。由此推之,此山自任而任也,不能迁山之任而任也。是以仁者不迁于仁而乐山也。”资任是一个非常费解的概念,它有很丰富的内涵,但“任持”则是其中含有的重要意思。在这段关于山的论述中,石涛要说的是:山从何而来,山何以是山,而不是其他物象,这是天所“任”(赋予)的结果,山之动、静、神、化、和、礼、智等等特点都是天所赋予的,所谓“此山天之任而任,非山受任以任天”,山任(山的形态功能以及山的“精神”)为天所任,并非山另有所任,从而去任天(赋予天,左右天)。“任”强调的是一个本源的问题。这个本源就是山本身,或者就是“一画”,是山的性。同时,山受任于天,它就必然要“持”有自身的特性,否则它就不具有山的特性,失去了自性。再一层,画家画山,必须“山自任而任也,不能迁山之任而任也”,不以自己的“识”去改制山,而是要顺应山的特性,融入到山之中,即如郭熙所说的“身即山川而取之”,这就是人的任持。
山任持山之性,水任持水之性,而“天生自有一人执掌一人之事”,一人有一人之性,人也必须任持自我之性,人回归至法,就是任持自我之性。所以,石涛说:“不任于山,不任于水,不任于笔墨,不任于古今,不任于圣人。是任也,是有其资也。”人所“资养”的这个“任”,就是对至法的彻底回归。就是“我之有我,自有我在”,就是“一画之法,乃自我立”。我在即有我性,即有我全,我就是一个完足,就是一个自在天。何必以他人笔墨作自我文章,假古人之性为自我之性?天生我,即“任于我”——天赋予我掌握自我的权力,我的创造的权力是天所赋予的,匍匐于他性之下,就是不能任持自我的体现。一切他法都是自己的地狱,消解他法,著于我法,“古之须眉,不能生在我之面目;古之肺腑,不能安入我之腹肠。我自发我之肺腑,揭我之须眉。纵有时触着某家,是某家就我也,非我故为某家也。天然授之也,我于古何师而不化之有!”
山有山之性,人有人之性,山水和人各任自性,为何石涛还要“搜遍奇峰打草稿”,还要声称“黄山是我师,我是黄山友”?石涛秉持中国传统画学的一贯思想,就是到山川中去发现自我,外师造化,中得心源,吾师心,心师目,目师华山,山川是表达我心的语言,也是展示我的真实生命的媒介,到山川中去发现自性,我是山川的代言人,石涛风趣地说:“山川使予代山川而言也,山川脱胎于予也,予脱胎于山川也,搜尽奇峰,打草稿也,山川与予神遇而迹化也。”
二
汉语中的“法”具有则、刑、律、度等意义,在中国古代画学中,法的概念主要指法则,这些意义并不能包括石涛画学中法的内涵。石涛除了接受汉语和画学中的某些意义之外,并从佛学中引来相关意义,以充实他的法概念。我以为,石涛的法,是糅合了汉语、画学中的法和佛学中法的某些意义,建立的一个新概念。
在上节说到,佛学中的法具有多层含义,既有作为性的法,又有作为相的法。作为相的法的意义,主要包含两层意义,一是物,万物都可以叫做法;一是理,人的思维名相活动也可以叫法。比如一竿竹子,一、它是具体存在的物,这是作为有形存在的法;二、竹子的概念,这是对竹子的指称,这是名相的法;三、作为性的竹子,这是性之法。这三者都可称为法。在佛家,法本来并不含有贬义,无所谓好法坏法,佛学中所说的破法执我执,并不是由法本身所引起的,而是凡夫俗子因情识计度而产生的,法性随妄缘起,惑造业感苦果。凡夫俗子往往不识法性,但得其拘,实境之对象使人拘于有形之相,名相之对象使人拘于理的缠绕中,从而执法而失法。
关于凡夫俗子会执于名相妄念的观点,我们可以联系佛学中关于法的另外一个特性来说明,就是“轨”。轨,就是轨范,事有其名,名有其对,是为轨则,这是就名相而言的。熊十力先生解释“轨”说:“轨范者,略当于法则底意义,可生物解之物,即人之异语,盖法之为言,即明其所目事物之本身,善于一种轨范,可以令人对之而起解也。如名白色为法,即此色法具有可变坏性底种种轨范,才令人对彼生起如是色法之解。”[4]轨范可以说是显现事理规定性的一个术语,名相推理则是由此而构成。这种轨范具有两面性,一方面它是事物的一种规定性,可以使人“对之而起解”,另一方面,又具有一定的制约性,人们在推求事物的共相时,往往会执着于自己的迷妄观念而推至其他事物,这样就出现了妄执现象,这样的认识就是作茧自缚,从而堕入法障之中。
石涛所说的法,和佛学中的这一思想有相通之处,佛学中的上述思想可以说是石涛论述知法破法障的主要理论基础。《石涛画语录》第一章《一画章》论述“立一画之法者,盖以无法生有法,以有法贯众法”,旋即又在第二章《了法章》中论述了了法识法障的问题。石涛所要说的是,法除了具有根性的意义之外,还具有遮蔽真性的可能,或者说正是这种遮蔽真性的特点,使得石涛要回归真性——至法。
他说:“规矩者,方圆之极则也;天地者,规矩之运行也。世知有规矩,而不知夫乾旋坤转之义。此天地之缚人于法,人之役法于蒙。虽攘先天后天之法,终不得其理之所存。所以有是法,不能了者,反为法障之也。古今法障不了,由一画之理不明。一画明则障不在目,而画可从心。画从心,而障自远矣。”规矩或如佛学中所说的轨范,本来并无贬义,石涛认为,天下万事万物无不在一定的规则下运行,规则是天地中最高的法则。然而规则又是旁通无碍、运行不殆的,如果仅仅从僵滞的眼光看待规则,不知其有“乾旋坤转之义”(即变动不居之意),这样,就会成为规矩的奴隶,为规矩所束缚。这样的规矩——法,就变成了一种障碍了。这就是石涛所说的法障。这是知方而不知圆的毛病,没有达到《易传》所说的“方以智”和“圆而神”的统一。
石涛所说的破法障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理之障,一是物之障。
(一)破理障
在理障方面,石涛对“墨海里立定精神”最为重视,墨海无涯,浊流横溢,最易使自己精神散失,脚根移易,行为浪滑,最终堕入法障之中。如果能在此时立定精神,站稳脚跟,以我自有我法的气势对待有形的对象和无形的对象,这样法障就会解除。在理障方面,石涛也从两个方面入手:
一是古人的成法。这应是石涛论述最充分的地方。作为一个张扬自我个性的画家,石涛针对当时摹古风甚浓的画坛,取来佛学破法执我执的思想,对古法进行了细致的辨析。他说:“古人未立法之先,不知古人法何法;古人立法之后,便不容今人出古法。千百年来,遂使今之人不能出一头地也。师古人之迹而不师古人之新,宜其不能出一头地,冤哉!”[5]
对于石涛的这一观点,今之论者多误以为石涛抨击古法,具有强烈的反传统倾向,认为在石涛的绘画思想中,古法乃是僵化之法,如董其昌和四王[6]。如果依此说法,石涛实际上是在选择师法的对象了,这是对石涛的误解。石涛并不需要一个更加合理的师法对象,他一再强调我自用我法。他认为,从法性角度看,凡人之存必有其性,有其性即有其法,董其昌有董其昌的法,四王有四王的法,我石涛也有我石涛的法。正是在此基础上,他说古人在未立法之先,不知古人法之法。古人以古人之法立法,我为何不能以我法立法?为什么在古人立法之后便一定要成为我之法,而剥夺我立自我之法的权利?我自立法之天赋法权不能享用,怯生生地于古人屋檐下寻得一席栖身之地,实在是“冤哉”!所以他说:“是我为某家役,非某家为我用也,纵逼似某家,亦食某家只残羹耳,于我何有哉!”他以这一立场去评价南北宗,依其逻辑,宗派是别人的集团,托身于宗派,或南宗,或北宗,都是在他人更大的门庭中乞讨,宗门的汪洋淹没了可怜的自我。所以他说:“今问南北宗,我宗矣,宗我矣?一时捧腹曰:我自用我法。”八大山人在《题石涛疏竹幽兰图》中说:“南北宗开无法说,画图一向泼云烟。如何七十光年纪,梦得兰花淮水边。禅与画皆分南北,而石尊者画兰,皆自成一家也。”宗派界限不能牢笼他。1685年,他在一幅名为《万点恶墨图》的大幅山水上题道:“似董非董,似米非米,雨过秋山,光生如洗。今人古人,谁师谁体?但出但入,凭翻笔底。”[7]他强调超越古人之法,但并不贬低古人,只是凭翻笔底出己意。石涛晚年,曾作有《狂壑晴岚图》,他在画中题道:“不道古人法在肘,古人之法在我偶。以心合心万类齐,以意释意意应剖。”[8]他并不是有意回避古人之法,而是要著我之法,因一依古人法,即无自我法,无我法即无我的自由,没有自由便物我相斥,意象难凝。我法行而他法退,即自在运行,以心合物,无所为拘,这样所出现的与古人之法相合之处(偶),也不在意,那是无意乎相求,不期然相会。所以,依据石涛关于法方面的思想,揣摩他的论画主张,可见,石涛的理论落脚点并不在反古法,而在于著我法。
二是技法。这也是需要超越的对象。技法和创造精神的矛盾是石涛最为关心的内容之一。作为画家不能没有技法,没有技法基础的创作只能是欺世盗名。技法是一些基本的创作规范,如山水画中的笔墨,在长期的历史积淀中技法形成一些程式化的内涵,绘画传统的内容往往主要体现在技法之上。在石涛看来,画家的创造精神几乎必不可免地要遇到来自技法方面的滞碍,画家伸纸作画,甫一着笔,即有可能为这种规矩所左右,自性障而不显,笔墨虽运乎心手,实际上是心手为笔墨所运。所以石涛提出“纵使笔不笔,墨不墨,画不画,自我有在”。自有我在,就是我用我之笔墨之法,从而达到“以运乎墨,非墨运也;操乎笔,非笔操也”。“运夫墨”,我是主体,我是技法的主宰者,一切技法都不能束缚我:“墨运”则是它的反面,创作者成了轨范的奴隶。石涛提出“墨海里放出光明”,就是强调挣脱技法的束缚,达到自由的创作境界。
(二)破物障
在物障方面,石涛还是从其法性学说出发,强调自我之法的不可更易性。绘画是造型艺术,因其不脱具象,必有物可寻,在似与不似(具象与抽象)之间权衡,体现出对物的选择。石涛认为,具体的物象也是一种法。石涛超越物障的学说有两点值得注意,一是在物我的关系中,我是绝对的,是物的驾御者,一切法皆缘于一心,三界唯心,万法唯识。晚年他定居扬州期间,曾有诗写道:“大叫一声天地宽,团团明月空中小。”这就像禅宗灯录中所说的:“孤蟾独耀江山静,自笑一声天地宽”,“孤轮独照江山静,自笑一声天地惊”[9]。但石涛又与他们不同,他眼中不是没有物,并非如佛教视一切物皆为虚妄,他不否认物的存在,而只是强调我牢牢地控御物,我是物的主宰,颇像陆象山所说的“宇宙便是我心,我心即是宇宙”。我以为,《石涛画语录》中有一句话堪为全篇之警策,就是:“终归之于大涤也”,正是这种不可挑战的大涤子精神,构成了石涛法学说的内核。在山川和大涤子之间,大涤子是主宰,大涤子代山川而言,山川均脱胎于大涤,山川均是由我的性灵流出。二是强调在对物的观照中,要超越物的形体,走向对形中之性的肯定。他在《画语录》中说:“得乾坤之理者,山川之质也;得笔墨立法者,山川之饰也。知其饰而非理,其理危矣;知其质而非法,其法微矣。”(《山川章》)在这里,石涛涉及到三个对象:物之质、物之饰、我。他认为,物是质与饰的统一,一切作为外物存在的法都根源于一法,即法性之法。画家无法脱离饰,无饰则无以出形显相;又不能脱离质,必因性识相。如何使质饰一体、性相相融,则在于一画,也就是一法或我法。我法不出,则万物有障,法性难彰;我法一出,则“万物齐”,我与万物合一,出现在画家笔下的意象就是我代万物之“言”,是一法和万法的统一,我与物的统一。石涛一生挚爱黄山,他有多幅黄山图,他自称“黄山是我师,我是黄山友”,他是以物我齐同的眼光看待黄山,但黄山也是需要他超越的对象,黄山也能构成物障,所以他特别说道:“余得黄山之性,不必指定其名。”[10]他理解的黄山有三个不同的层次,一是黄山的概念,这是名;二是黄山的形,这是具体的存在;三是黄山的性,这是黄山的气脉精神之本。三者都可称为法,但前二者是需要超越的万法,而作为性的黄山是一法,或者说是法性,是由自我的性灵所发现的黄山,是自我独特的妙悟中发现的意象,那是他的艺术构思的最终归宿。
三
1684年,石涛作有《奇山突兀图》,上自题有“我自用我法”;石涛在去京津前,曾治有“我法”一印,每作画喜钤之。我法可能是石涛中年前后最喜欢使用的两个字。1691年,石涛至北京,客居法源寺,作山水册,其中有长篇题跋,这与其关于法的思想关系密切,兹全录之:“我昔日见‘我用我法’四字,心甚喜之,盖为近世画家专一演习古人,论之者亦且曰某笔有某法,某笔不肖可唾矣。此皆能自用法不已,超过寻常辈耶。及今番悟之,却又不然,夫茫茫大盖之中,只有一法,得此一法,则无往而非法,而必拘拘然名之曰为我法,又何法耶?总之,意动则情生,情生则力举,力举则发而为制度文章。其实不过本来之一悟,遂能变化无穷,规模不一。今我写此数幅,并不求古人,并不定用我法。皆是动乎意,生横情,举乎力,发乎文章以成变化规模。噫嘻,后之论者,指为吾法可也,指示为古人之法可也,即指为天下之法亦无不可。”[11]
石涛既说“我用我法”,又说“不立一法”,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着矛盾,这是我们研究石涛画学中法的概念所无法回避的。我以为,石涛的“我用我法”与“不立一法”之间并不矛盾。这里涉及到石涛法的思想中的另一个层次的问题,就是:破法,破破法。如果说,破物障、理障是破法,那么,石涛接下来所说的是要破除那种用来破物障理障的法。这里我们可以引来《金刚经》来作比较,该经第七品说:“如来所说法,皆不可取,不可说。非法非非法”。第十七品说:“所言一切法者,即非一切法,是故名一切法。”“我用我法”和“不立一法”的关系,正像《金刚经》所说的非法、非非法所要表达的思想。
从石涛法的主张看,他之所以提出“我用我法”,就是要超越一切成法(包括古法和一切具体的法则),克服理障和物障,进入到一片自由的创造境界中。《画语录》说:“一画之法,乃自我立,立一画之法者,盖以无法生有法”。我法立而他法死,我法即是一法,一法即是无法。理解石涛我法与一法的关键在一个“我”字,石涛的“我 ”的天地是不能有任何法可以规范的主体,他真正挣脱了法的束缚,所以有“不恨臣无二王法,恨二王无臣法”,此臣法也即无法,无所拘束自由涌现之法也。所以,1691年,他在著名的《搜遍奇峰打草稿》中,有“不立一法,是吾宗也;不舍一法,是吾旨也”的著名表述。“不立一法”就是强调,我石涛的“我用我法”,其实是不立一法,没有任何法,即无法。“不舍一法”的“一法”就是他的至法,“一画之法”,这是“吾旨”——我的画学思想的最高准则(这两句话中的“一法”意思并不一样,“不立一法”的一法是一个准则,“不舍一法”的一法是一画之法)。这里更加清晰地显现了石涛关于法的思路:我法——一法——无法三者合一。
石涛注意到,他所用之“我”也是最易引起理解混乱的,作为一法的我法,统摄众法,但我自为画,自有我在,对于那些不能领会石涛自由创造精神的人来说,又极易产生一个新的障碍——我障。执着于我法,虽然超越了外在的障碍,却溺于内在的困顿中。我用我法,一旦变成一种定则,一种不可超越的法则,一种对个性化的自恋,那么我法又极易堕入我障中。对于一个真正的艺术家来说,超越内在的障碍比超越外在的障碍更难,破我执甚于破物执,我执之障能使创造精神变成一腔幽暗的冲动。所以石涛对此保持高度的警惕。一方面,他强调“我自有我,自有我在,发我之肺腑,出我之肝肠”,宣畅自己的天赋法权;另一方面,他又说:“至人无法,非无法也,无法而法,乃为至法。”一法立即我法立,我法即无法,晚年他在扬州,曾在山水册中题道:“是法非法,即成我法。”[12]可见,石涛是以我法破他法,又以无法破那种可能趋于定相的“我法”,作为定相之我法,已非一法,这是对创造精神的遮蔽,依石涛画学的逻辑,他的无法论强调,每一次创作都是一次发现,一次创造,一次对此前的超越,所以,“我法”若流于定相,创造精神就会遁然隐去。
石涛将佛教法无定法的思想如盐溶水地汇入自己的画学体系中。1703年,他在题画跋中赫然标出“法无定相”,可以说是石涛论法思想最简洁最道地的概括。他自谓:“世尊说:昨说定法,今日说不定法,我以此悟解脱法门矣。”《景德传灯录》中载:“世尊因外道问:昨日说何法?曰:说定法。外道曰:今日说何法?曰:说不定法。外道曰:昨日说定法,今日何说不定法?世尊曰:昨日说定,今日不定。”定法与不定法皆是一法。佛教大乘空宗强调,一切诸法皆是空名,凡夫识事物会限于情识计度,为形所拘,为名所拘,为识所拘,这都根源于我拘,一入我拘,将如春蚕作茧,重重织幛,所以要破我执,佛学于此有法无定法之论。
四
佛学认为,法性是不变的,而法相是变的,它随缘而流转。所以法是变与不变的统一。石涛深以此为是。同时,一生酷爱《周易》的石涛,又从大易中拈出“不易”(永恒天道)和“变易”(生生流行)的精神。一阴一阳之谓道,道是永恒的,但道又是流行不殆的,石涛用《周易》“乾旋坤转”一语来描绘。石涛的法概念就有此二重意。至法不变,但法无定相,法性不动,但随缘而动,故无定相。所以石涛提倡一法,即回归法,也就是回归无法,即去除一切定在定相,以其随缘流转,破在在有定,八大山人说他“南北宗开无法说”,就是这个意思。如以法为定在,则说法都要漱漱口,一如《金刚经》所谓“非法,非非法”。每出一法,即以他念来排斥之,每出一念,又会拘于法,所以要于念而不念,只是无心而已。所以石涛说无法,透出了“以无念为宗”的南宗禅的精神,他要在无念中实现无法。
1704年,石涛画了一幅意味深长的《睡牛图》,他在其上题有一跋,突出体现了他的无法就是无念的思想:“牛睡我不睡,我睡牛不睡。今日清吾身,如何睡牛背?牛不知我睡,我不知牛累。彼此却无心,不睡不梦寐。”无心就是石涛的大法,于念而不念,牛无念,我无念,无念处大千,不睡不梦寐。我作画如牛儿吃草,自在运行,不秉一念,不受一拘,如石涛最为服膺的黄檗希运所说的:“法即非法,非法即法,无法无非法,故是心心法。”[13]石涛的无法就是心心法。
石涛一生颇钟情于这种无法无非法的不睡不梦的境界,他曾在所画的《松下清斋图》上题上元代画家倪云林的一首四言诗:“我坐松斋,求理胜最。遗其爱增,出乎内外。去来住止,夫岂有碍?依榻或宿,御风亦迈。云行水流,游戏自在。乃处岩居,先于地上。照胸中事,往往不昧。如波月底,光烛眄睐,是镜是灯,是火非绐。根尘未净,自相翳晦。耳目所移,有如盲聩。心想之微,扁舟岂坏。冁然一笑,朝朝世界。清湘大涤子石涛济山僧。”[14]这首诗表达的境界是禅宗的,无心无念,自在自游,闭目塞听,不喜不憎,不怨不悲,无欲无求,心如一镜,光明无尘,照览万物,无隐无馀。唐代禅僧玄觉有一首《默照铭》,与大涤子的这一境界颇相类:“默默忌言,昭昭先前。鉴时廓尔,体处灵然。灵然独照,照中还妙。……妙处默存,功忘照中。”这种不住一相,不持一说的境界,就是无法的境界。
在石涛的题画诗中,我们看到他常常优游在他的无法非法的境界之中,他在其中得到了最大的愉悦,如:
露地奇峰平到定,听天楼阁泉受风。白云自是无情物,随我枯心飘渺中。
参考资料: 论石涛画学思想中的法概念 朱良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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