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的影响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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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税收的因素有:
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2、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3、税收征收管理能力。
一、税收的收取主题一般是国家,良好的税收机制是保证国家经济正常运作的重要支撑。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可以把税收分为以下几类: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资源税、财产税。其中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其它几类也有各种不同的细分。
二、影响年度税收的因素如下:
1、经济发展水平
2、经济结构
3、经济运行机制
4、国家政策取向
5、政治和传统习惯
6、其他因素
7、经营主体决定税收(如:个人、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公益基金会)
8、股权架构决定税收(如:个体持股、公司持股、合伙企业持股)
9、注册地址决定税收(如:新疆喀什、海南自贸区、前海自贸区、香港、开曼群岛)
10、法律关系决定税收(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采购关系、撮合关系、担保关系)
11、纳税人类型决定税收(如: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12、企业性质决定税收(如: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贸企业)
13、销售商品决定税收(如:销售服务、销售商品、销售软件)
14、企业经营是否能取得发票决定税收(如:上游供应商是否能开具专用发票)
15、国家政策决定税收(如:小微企业180万内免征、软件企业2免三减半等)
但有的企业为了少缴税费,采取购买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个人账户走私账等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轻则可能只需补缴税款+0.5至5倍的罚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重则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至7年的有期徒刑。但通过分账制定合理有效的税务计划,将本不该产生的税费从源头杜绝,让企业无需偷税漏税就能大大降低税费。
在如今强监管之下,企业的税务问题不容忽视,需尽快自查自纠,降低税务风险,防范于未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2、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
3、税收征收管理能力。
一、税收的收取主题一般是国家,良好的税收机制是保证国家经济正常运作的重要支撑。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可以把税收分为以下几类:流转税、所得税、行为税、资源税、财产税。其中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财产税包括房产税、契税,其它几类也有各种不同的细分。
二、影响年度税收的因素如下:
1、经济发展水平
2、经济结构
3、经济运行机制
4、国家政策取向
5、政治和传统习惯
6、其他因素
7、经营主体决定税收(如:个人、个体户、合伙企业、有限公司、分公司、公益基金会)
8、股权架构决定税收(如:个体持股、公司持股、合伙企业持股)
9、注册地址决定税收(如:新疆喀什、海南自贸区、前海自贸区、香港、开曼群岛)
10、法律关系决定税收(如: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采购关系、撮合关系、担保关系)
11、纳税人类型决定税收(如:小规模、一般纳税人)
12、企业性质决定税收(如: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外贸企业)
13、销售商品决定税收(如:销售服务、销售商品、销售软件)
14、企业经营是否能取得发票决定税收(如:上游供应商是否能开具专用发票)
15、国家政策决定税收(如:小微企业180万内免征、软件企业2免三减半等)
但有的企业为了少缴税费,采取购买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利用个人账户走私账等违法行为,一旦被发现,轻则可能只需补缴税款+0.5至5倍的罚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重则可能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至7年的有期徒刑。但通过分账制定合理有效的税务计划,将本不该产生的税费从源头杜绝,让企业无需偷税漏税就能大大降低税费。
在如今强监管之下,企业的税务问题不容忽视,需尽快自查自纠,降低税务风险,防范于未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免税所得。
前款第十项免税规定,由国务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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