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手抄报图片
导语:法制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还体现在法律监督方面。希望接下来我整理的法制教育手抄报图片,能够给大家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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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本质是法的根本性质,是指法这一事物自身组成要素之间相对稳定的内在联系,是由法本身所具有的特殊矛盾构成的:
(1)神意论。
(2)理性论。
(3)规范论。
(4)意志论。
(5)自由论。
(6)事物性质论。
(7)民族精神论。
(8)利益论。
(9)社会控制论。
法的特征:
一、法是调整人的行为的社会规范
首先,在社会体系中,法属于社会规范的范畴。作为社会规范,法既区别于思想意识和政治实体,又区别于非规范性的决定、命令,如法院判决。
其次,人的行为是法的调整对象。也可以说,法的调整对象是社会关系。这两种说法意思是一致的,因为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行为互动或交互行为。没有人们之间的交互行为,就没有社会关系。法调整人的行为,同时也就调整了社会关系。作为法的调整对象的行为是指人的外在行为。
二、法是出自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它就必然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因此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国家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法的统一性首先指各个法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其次是指除特殊的情况外,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从法的统一性又可以引申出来法的普遍适用性,即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法。任何人的合法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的违法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受到法律制裁。
三、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作或不作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权利,使人们获得某种利益或自由。义务意味着人们必须作或者不作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的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人们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后者要求人们不得做出一定行为。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调整人们的行为,因此,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一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任何一种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的国家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国家机关依法形式权力,也表现为公民可以依法请求国家保护其合法权利。是否具有国家强制力,是衡量一项规则是否是法的决定性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