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2015年12月10日购入B公司15万股股票作为交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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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期间获取的现金股利应确认为投资收益。资产负债表日按公允价值计价时产生的损益记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科目,而不记入投资收益科目。
2015年12月10日,借: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90,贷记:其他货币资金90,2015年12月31日,借: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5,贷:公允价值变动损益15,2016年3月15日,借:其他货币资金3,贷:投资收益3。
2016年6月30日,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7.5,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7.5。所以累计确认的投资收益为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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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配资炒股合作中的双方称为操盘方和出资方,操盘方是指需要扩大操作资金的投资者,出资方是指为操盘方提供资金的个人。
2、操盘方与出资方签署合作协议,约定股票配资费用及风险控制原则。一般只是收取管理费,管理费包括资金的成本(也就是利息,大约在2%左右)和公司的运营费用(如宣传费用,办公费用,人力成本等)。
3、同时配资公司对操盘手的操盘有所限制,比如禁止投资创业板,ST股,*ST股,以及不受涨跌幅10%限制的新股、复盘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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