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人的地位在古代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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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近代,官绅商学是十分活跃的几个社会群体。其中尤为突出的是新兴商人群体产生之后,无论是社会地位还是社会影响,或是在其他许多方面,都使商人开始以过去所没有的新姿态登上了历史舞台,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瞩目。但是另一方面也要看到,古今中外举凡论及商人.似乎又都离不开锱铢必较、唯利是图等充满贬抑意味的字眼。特别是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中,商业被“贬之曰末务”,商人也曾被“卑之曰市井,贱之曰市侩,不得与士大夫伍”。这实际上是封建统治者为维护其赖以生存的小农经济,推行“重本抑末”政策的传统偏见。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贱商轻商的习俗在中国长期沿袭难改。“士农工商”的四民定位,也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中一成不变的凝固模式,商人始终处于极为卑贱的地位抬不起头来。提起商界,在一般人眼中似乎也只是充满倾轧欺诈、无信无义的污浊世界。这些片面的看法,直至近代晚清时期,随着各方面出现前所未有的新变化和重商思潮的兴起,才逐渐有所改变。但迄至当代,人们对商人的某些片面认识也并未完全消除。事实上,无论是商人的思想与行为,还是整个商界的实际情况,都绝非一般人主观所想象的那样。本书即希望通过若干专题研究,从不同的方面向读者粗略地层现近代中国商人发展变化的真实概貌,而且力图做到既不溢其美,也不讳其过,予以客观的描述与评价。
近代中国的新兴商人,应该说是一个顺应历史发展并且颇具活力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中都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与古代商人所不同的是,近代的所谓商人,并非是单指买卖人的狭义商人概念,而主要是指一种广义商人的称谓。在近代,除了将从事商业和金融业的人称为贸易商、栈商、金融商、证券商之外,还将从事生产制造和交通运输的人也称为制造商、生产商、运输商等。换言之,凡从事实业活动的人几乎在近代都被称为商人。不仅晚清和民国时期的习俗如此,而且在法律上也有这种广义的商人界定。例如北京政府1914年3月颁布的《商人通例》,就将商人的范围界定为:从事买卖、赁贷、制造、加工、水电煤气、出版印刷、金融、信托、劳务承揽、旅店、堆栈、保险、运输、托运、牙行以及居间代理等业之人。因此,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本书所介绍的商人,也是广义概念的商人,而不是单指狭义的买卖人;所谓商界,实际上也是指整个实业界。即使是在今天,这种广义的商人概念也仍然在很大的程度上和范围内沿用,所谓“下海经商”就不仅仅是指从事商业买卖,而是指从事实业活动。
除了广义和狭义之分,近代的商人与古代的商人相比较,在其他许多方面也存在着显著的不同。从本书介绍和论述的内容可知,近代商人的思想意识已明显出现由旧趋新的很大变化。晚清时期的商人就已萌发了过去所没有的合群思想与时代使命感,同时还初步产生了具有近代意义的民族主义爱国思想,其信义观和诚信观较诸古代商人也出现了新的发展演变。在组织发展方面,近代商人成立了商会、商团以及商办地方自治组织等各种新型社会团体,其结构、功能与作用都与传统的商人组织有着明显的差别。近代商人所开展的活动也更为丰富多样化,尤其是在一些重大的政治运动中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包括民族主义运动、立宪请愿运动以及旧民主主义革命运动,商人都是其中不容忽视的一支社会力量。此外。近代商人还曾开展地方自治活动、“国民自决”运动,并多次出面调和政争,所产生的影响虽然不尽相同,但却表明近代商人在政治上已日趋活跃。在经营管理方式上,近代的商人尽管仍保留了一些传统的落后残余,但也具备了体现新时代特征的开拓勇气与竞争精神,不断学习西方先进国家的经营管理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推陈出新,而且敢于与实力强大的外国资本一争高低,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许多近代著名商人及其企业,在这方面都留下了值得赞叹的业迹和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
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贱商轻商的习俗在中国长期沿袭难改。“士农工商”的四民定位,也成为中国传统社会中一成不变的凝固模式,商人始终处于极为卑贱的地位抬不起头来。提起商界,在一般人眼中似乎也只是充满倾轧欺诈、无信无义的污浊世界。这些片面的看法,直至近代晚清时期,随着各方面出现前所未有的新变化和重商思潮的兴起,才逐渐有所改变。但迄至当代,人们对商人的某些片面认识也并未完全消除。事实上,无论是商人的思想与行为,还是整个商界的实际情况,都绝非一般人主观所想象的那样。本书即希望通过若干专题研究,从不同的方面向读者粗略地层现近代中国商人发展变化的真实概貌,而且力图做到既不溢其美,也不讳其过,予以客观的描述与评价。
近代中国的新兴商人,应该说是一个顺应历史发展并且颇具活力的社会群体,在社会生活的诸多领域中都产生了相当重要的影响。与古代商人所不同的是,近代的所谓商人,并非是单指买卖人的狭义商人概念,而主要是指一种广义商人的称谓。在近代,除了将从事商业和金融业的人称为贸易商、栈商、金融商、证券商之外,还将从事生产制造和交通运输的人也称为制造商、生产商、运输商等。换言之,凡从事实业活动的人几乎在近代都被称为商人。不仅晚清和民国时期的习俗如此,而且在法律上也有这种广义的商人界定。例如北京政府1914年3月颁布的《商人通例》,就将商人的范围界定为:从事买卖、赁贷、制造、加工、水电煤气、出版印刷、金融、信托、劳务承揽、旅店、堆栈、保险、运输、托运、牙行以及居间代理等业之人。因此,从当时的实际情况出发,本书所介绍的商人,也是广义概念的商人,而不是单指狭义的买卖人;所谓商界,实际上也是指整个实业界。即使是在今天,这种广义的商人概念也仍然在很大的程度上和范围内沿用,所谓“下海经商”就不仅仅是指从事商业买卖,而是指从事实业活动。
除了广义和狭义之分,近代的商人与古代的商人相比较,在其他许多方面也存在着显著的不同。从本书介绍和论述的内容可知,近代商人的思想意识已明显出现由旧趋新的很大变化。晚清时期的商人就已萌发了过去所没有的合群思想与时代使命感,同时还初步产生了具有近代意义的民族主义爱国思想,其信义观和诚信观较诸古代商人也出现了新的发展演变。在组织发展方面,近代商人成立了商会、商团以及商办地方自治组织等各种新型社会团体,其结构、功能与作用都与传统的商人组织有着明显的差别。近代商人所开展的活动也更为丰富多样化,尤其是在一些重大的政治运动中发挥了比较重要的作用,包括民族主义运动、立宪请愿运动以及旧民主主义革命运动,商人都是其中不容忽视的一支社会力量。此外。近代商人还曾开展地方自治活动、“国民自决”运动,并多次出面调和政争,所产生的影响虽然不尽相同,但却表明近代商人在政治上已日趋活跃。在经营管理方式上,近代的商人尽管仍保留了一些传统的落后残余,但也具备了体现新时代特征的开拓勇气与竞争精神,不断学习西方先进国家的经营管理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推陈出新,而且敢于与实力强大的外国资本一争高低,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许多近代著名商人及其企业,在这方面都留下了值得赞叹的业迹和可资借鉴的经验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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