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为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
参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六条,《印鉴卡》有效期为三年。《印鉴卡》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医疗机构应当向市级卫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申请。
参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四条,医疗机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办理《印鉴卡》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印鉴卡》申请表;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设施情况及相关管理制度;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印鉴卡》有效期满需换领新卡的医疗机构,还应当提交原《印鉴卡》有效期期间内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情况。
扩展资料
参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需要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取得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简称印鉴卡)。医疗机构应当凭印鉴卡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购买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发给医疗机构印鉴卡时,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
参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取得印鉴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职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人员;
(二)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三)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参照《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第五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的申请后,应当于4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经审核合格的医疗机构可发给《印鉴卡》,并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情况抄送所在地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将取得《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名单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定点批发企业通报。对于首次申请《印鉴卡》的医疗机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是否批准决定前,还应当组织现场检查,并留存现场检查记录。
参考资料来源:简阳市人民政府 -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参考资料来源:姚安县人民政府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2024-02-28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