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买了房子,一直不办房产证会怎样
如果买了房子,一直不办房产证对购房业主来说是没有法律保障的,不算合法的拥有房子使用权。维护不了自身利益。特别是面临拆迁补偿等情况时,最好是及时办理房产证。
不办房产证的影响:
1、没有房产证或不动产证的房子,按法律规定,是无法进行买卖、置换、继承、出租、赠与、抵押贷款等活动的,即使签定相关合同也均为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不办房产证,只有使用权。
2、有拆迁需求时,无法按国家政策及相关拆迁法规获得拆迁补偿,我国在拆迁补偿中也是以房产证为补偿依据的,没有房产证的,拆迁时可能跟其他户主相比,补偿较小,或得不到补偿,没登记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从而遭受巨大损失。
还有一种状况就是,如果不办房产证,发生产权纠纷时,这个房产的本质还是属于开发商的,不办理房产证小心房钱两空。
3、我国房产有年限,目前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一旦房屋产权到期,房屋产权人是可以交钱续期的。然而没房产证,无法证明这是谁的房子。
房产证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即《房屋所有权证》,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根据《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证件作用:
房产证最重要的作用还是保证登记活动的安全。因为房屋的权属情况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而登记簿由登记机关记载并且由该机关保管,并不在权利人的控制之下,如果登记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擅自更改登记簿的内容,权利人就面临失权的危险。
为了防止此种情况的发生,登记机关在进行了房屋登记之后,有必要再向权利人发放房产证,其上记载与登记簿相同的内容。如果事后发现登记簿的记载有与房产证相异之处,权利人可以房产证的记载对抗登记机关,要求登记机关恢复原记载并承担责任。
所以,在以登记作为不动产权利公示方法的制度体系中,房产证的主要功用是在约束登记机关的行为,发放房产证是保证登记安全的重要措施。
扩展资料:
本报讯市本级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继续推进。记者昨天从市住房保障局了解到,9月23日起市区将不再办理新的《房屋所有权证》,这意味着它正式退出历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不动产登记证》。
据了解,从下周起,市住房保障局仍将承担房屋交易业务的办理,相关负责人表示,办理流程和要件均不变,平稳过渡两证转换。
《房屋所有权证》是购房者通过交易,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可依法对所购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证件。因为可能在购房过程中涉及贷款等情况,在取得房产证的过程中,需要办理的业务不少,而这个工作长久以来都是由建设部门负责的。
据统计,市住房保障局自承担房屋登记职责以来,截至9月22日下午5时30分,共办理业务量近80万笔,涉及权益人147万人次,涉及房屋124万套,发放各类权属证明(书)约104万本。
据市住房保障局信息中心主任陈建强介绍,市建委房产交易大厅涉及的房屋登记办理业务比较多,比如房产证、预告证明、抵押权证等,覆盖的范围是整个市区,经过几十年的累积,数据库已经非常庞大。
记者了解到,在全面停止房屋登记业务受理之后,市住房保障局的技术人员对数据进行转移。据介绍,这个数据库涵盖了市区所有的房屋登记信息,“比如输入一个房屋地名,可以查到这套房屋的所有交易信息,包括曾经有过几任房主,是否有抵押登记,或者是否被暂停交易等。
可以说这就是市区的房屋档案库,它保障了市民房产交易的安全。”市住房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个数据库也将是建设部门与国土部门日后开展工作的基础。”
“2006年,我们对所有的历史档案进行了数字化扫描并归档,从第一本房产证开始,一页一页,扫描成彩色图片,归档到每一套房屋的数据库里。因为是涉密文件,都是我们自己的工作人员用周末加班完成的。”
陈建强表示,之前的房产证办理都是通过纸质档案完成的,在这之后房屋登记的数据库建立起来,并不断扩大。
据了解,市区第一本房产证,登记编号000001号,该套房产坐落在南埝街127号,现已拆迁,房主姓顾,是居民自建房,在1990年7月进行的登记申请。而市本级发放的最后一本房产证是*******号,房屋坐落在赞成·学仕苑小区,资料登记的房主姓朱,委托了中介来办理和领取房产证。
记者了解到,从下周一起嘉兴市本级将迎来不动产统一登记,为了平稳过渡到不动产统一登记,目前办理房屋交易的流程没有变化,保持原样,需要提供的主要材料也没有变化,市民不必担心。
市住房保障局相关负责人建议,由于从9月18日起他们陆续暂停受理部分房屋登记业务,26日开始正常受理业务之初,积累了一周的交易量将非常大。
“虽然我们预见到可能会出现交易高峰,也已经制定了值班和应急处理方案,但仍然建议不急着进行房产转移的市民尽量避开可能出现的交易高峰,缓一段时间再来办理。”
房产证特点
作为证书之一种,房产证具有以下显著特点
(1)房产证只能由房地产主管机关发放。
(2)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并可记载特定房屋共有状况以及是否设定担保物权等状况。
基于一物一权主义,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 (包括区分所有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3)房产证只能向特定房屋的所有权人发放,如房屋系共有,在房屋所有权证之外,还可向共有权人发放共有权证。
(4)房产证是登记机关在对特定房屋权属情况进行登记之后,向特定权利人发放的权属证明,房产证的内容应与登记簿的内容相一致。
由于房屋是重要的不动产,与之相关的交易活动极为普遍,因而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得到广泛的运用。但在实务中,对房产证的认识与其性质相悖之处仍嫌较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
其一,颠倒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以为房产证是证明房屋所有权的唯一合法凭证,登记簿只是房产证的档案。
例如,在实务中判断一个人是否拥有特定房屋的所有权时,以为是否持有房产证就是根本依据。
其二,混淆证书与证券的性质,以为房产证具有证券的性质与作用,可以代表其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
例如,在房屋买卖中,以为房产证的交付具有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力;或者在房屋抵押中,以为房产证交给抵押权人占有具有设定抵押权的效力。
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
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上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
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而只能成为向登记机关请求确权的证明文件。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
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
所谓“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的规定,实际上颠倒了房产证和不动产登记簿的关系,误解了物权公示的原则、意义和适用规则。房产证也不具有代表房屋所有权的功能,这一点与证券大不相同。
同是书面凭证,证书与证券在性质上的主要区别是:证书仅仅是证明法律事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作为权利证书,只能证明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而不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
证券不仅能够证明权利的归属,如当事人在诉讼中即使只有持有证券这一孤证,亦可充分证明其拥有证券上的权利,而且还能代表其上记载的权利,移转交付证券即产生权利移转的效力。
当然,在与房屋有关的交易活动中,房产证还是能够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但是,房产证所起到的只是初步的证明作用。在房屋买卖的缔约过程开始时,欲出卖房屋的一方出示房产证,可以初步证明自己是房屋所有权人,有关的缔约谈判可以据此展开。
如果双方初步达成一致并且准备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一方当事人不应只根据对方房产证的记载就与之订立合同,而应当到房地产主管机关查阅房屋登记簿,以了解对方是否为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该房屋上是否设定了抵押等情况。
因为只有登记簿上的记载才是具有公信力的权利归属证明。在房屋买卖合同履行时,卖方向买方交付房产证,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果,必须在不动产登记簿上进行所有权主体的变更登记(即通常所说的“过户登记”),才能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法律效力。
严格说来,在房屋所有权移转过程中,房产证是不能随之移转的,房地产主管机关在进行过户登记之后,不应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经变更记载后转交给买方,而应当将卖方原先持有的房产证收回,再向买方发放新的房产证。
可见,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房产证的证明作用是极为有限的,远不如生活中常见的其他一些证书,如身份证、毕业证、合同书等。当然,尽管房产证的交付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但在审判实践中据此判断是否存在债的关系方面,还是有一定的证明意义。
例如,房产证的交付可以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可能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可以证明卖方有交付房屋所有权的意思表示;在涉及房屋抵押的交易活动中,抵押权人占有房产证可以证明抵押合同关系的存在等等。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房屋所有权证》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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