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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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将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考虑到财政部门具备相应的职能和监督管理条件。
第一, 是政府赋予的职能。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国务院赋予了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确立了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地位。
第二, 是财政部门应有的职能。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制度。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支出,可以说没有财政支出就没有政府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行为是财政支出由货币形态向实物形态的转变过程,因此,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管理职能由预算分配延伸到支出使用过程,由货币形态延伸到实物和其他形态,通过采购资金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通过采购行为的规范促进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政府采购与财政支出管理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不可替代,是财政部门的内在职能。
第三, 其他部门不能替代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职能。政府采购是对采购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采购预算,选择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拨付采购资金等,其中的预算编制、采购资金拨付等事务是财政部门的职能,其他部门不可替代。
第四, 财政部门具有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手段。其中,最有力的手段是采购资金的支付。采购单位不按本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支付采购资金,从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全面、规范地开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第一, 是政府赋予的职能。在1998年机构改革中,国务院赋予了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确立了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地位。
第二, 是财政部门应有的职能。政府采购是财政支出管理的一项制度。政府采购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支出,可以说没有财政支出就没有政府采购行为。
政府采购行为是财政支出由货币形态向实物形态的转变过程,因此,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是财政管理职能由预算分配延伸到支出使用过程,由货币形态延伸到实物和其他形态,通过采购资金的管理规范采购行为,通过采购行为的规范促进采购资金的管理,提高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
政府采购与财政支出管理是一个事物的两个方面,不可分割,不可替代,是财政部门的内在职能。
第三, 其他部门不能替代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管理方面的职能。政府采购是对采购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包括编制采购预算,选择采购方式,执行采购程序,拨付采购资金等,其中的预算编制、采购资金拨付等事务是财政部门的职能,其他部门不可替代。
第四, 财政部门具有推动政府采购工作的手段。其中,最有力的手段是采购资金的支付。采购单位不按本法规定开展采购活动,财政部门可以拒绝支付采购资金,从而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全面、规范地开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三条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部门在编制下一财政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将该财政年度政府采购的项目及资金预算列出,报本级财政部门汇总。部门预算的审批,按预算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三十四条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取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三十五条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三十六条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
(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三十七条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十八条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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