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要走哪些程序
法律主观:
一、如果进行协议离婚的需要下列程序:(1)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一份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双方是自愿离婚和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等事项协商一致。(2)申请受理。男女双方需拿着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亲自去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3)冷静期。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天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去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4)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满了,自第31天开始至第60天,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局去申请领离婚证。二、如果是诉讼离婚的需要下列程序:1、一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2、起诉方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3、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4、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5、法院安排调解。调解成功,不再开庭审理。6、调解无效的安排开庭审理。7、法院作出判决。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是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具体如下: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