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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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货币补偿政策:由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综合困难补助、平房、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及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几部分构成,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同时可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2、产权调换政策被征收房屋按照“征一还一”的标准执行,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3、其他。
国家相关部门强调,在2020年,北京以及我国其他地方需要完成棚户区的改造工作。为了吸引投资方参与棚户区的改造工作,北京市政府实施了一些优惠政策,为了保障改造人民的基本生活,制定了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在改造工作开始后,需要按照该标准进行补偿。
一、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
1、货币补偿政策
由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综合困难补助、平房、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及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几部分构成,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同时可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
2、产权调换政策
被征收房屋按照“征一还一”的标准执行,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其中,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 15)×1.5;被征收房屋为简易楼,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 10)×1.5;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房屋,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5。
3、提前搬迁奖政策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逾期未完成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递减,直至递减为零。
工程配合奖: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且被征收房屋未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给予10万元的工程配合奖。
二、北京棚户区改造净地出让政策
1、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2、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
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5、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6、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7、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8、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三、北京棚户区改造毛地出让政策
1、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
3、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前两者是不能兼得的,那些配合工程实施的,还有配合奖。政府在改造前需要制定改造方案,确定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改造后的房屋是需要纳入产权管理的。
国家相关部门强调,在2020年,北京以及我国其他地方需要完成棚户区的改造工作。为了吸引投资方参与棚户区的改造工作,北京市政府实施了一些优惠政策,为了保障改造人民的基本生活,制定了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标准,在改造工作开始后,需要按照该标准进行补偿。
一、北京棚户区改造补偿政策
1、货币补偿政策
由评估确定的房屋价值补偿、综合困难补助、平房、简易楼住宅困难补助及住房困难家庭补助几部分构成,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同时可申请购买定向安置房。
2、产权调换政策
被征收房屋按照“征一还一”的标准执行,按照“先签先选”的原则签约选房。其中,被征收房屋为平房,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 15)×1.5;被征收房屋为简易楼,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 10)×1.5;被征收房屋为成套房屋,安置面积≥原建筑面积×1.5。
3、提前搬迁奖政策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万元的标准给予提前搬迁奖。逾期未完成签约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日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递减,直至递减为零。
工程配合奖:被征收人或者公房承租人完成签约并按要求10日内搬家交房,且被征收房屋未进入司法强制执行程序的,给予10万元的工程配合奖。
二、北京棚户区改造净地出让政策
1、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2、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3、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
4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5、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6、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7、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8、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三、北京棚户区改造毛地出让政策
1、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2、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30%收取。
3、涉及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的各项税种全额征收,扣除城市建设维护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留成部分的60%,按入库财政级次返给开发企业予以补贴,其余40%由入库财政级次设立“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定期审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对前两者是不能兼得的,那些配合工程实施的,还有配合奖。政府在改造前需要制定改造方案,确定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改造后的房屋是需要纳入产权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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