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年会计职称《初级会计实务》考试大纲(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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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成本核算

  [基本要求]

  (一)掌握产品生产成本项目

  (二)掌握生产成本的核算

  (三)掌握生产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的分配

  (四)掌握产品生产成本分析

  (五)熟悉成本核算的要求和一般程序

  (六)了解产品成本计算方法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成本核算的要求和一般程序

  在财务会计中,成本由企业会计准则规范,成本是取得资产的耗费。例如,存货成本是指取得存货的耗费,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固定资产的成本是指取得固定资产的耗费。在管理会计中,成本一词在不同情况下有不同的含义。在本大纲中,根据财务会计的要求,成本核算是指存货成本核算。

  一、成本核算的要求

  (一)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成本计量要求

  成本是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种经济资源的耗费。生产经营过程同时也是资产的耗费过程。例如,为生产产品需要耗费材料、磨损固定资产、用现金向职工支付工资等职工薪酬。材料、固定资产和现金都是企业的资产。这些资产的耗费,在企业内部表现为由一种资产转变为另一种资产,是资产内部的相互转变,不会导致企业所有者权益的减少,不是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因此不是企业的费用。

  (二)正确划分各种成本耗费的界限

  1.正确划分存货成本与期间费用的界限

  成本是在购买材料、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过程中发生的,并由产品或劳务负担的耗费。

  期间费用指企业当期发生的必须从当期收入得到补偿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期间费用不应由产品或劳务负担。因此,费用不计入产品或劳务成本,而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正确划分各期的成本界限

  划清各期产品成本的依据是权责发生制和受益原则,某项耗费是否应计入本月存货成本以及应计入多少,取决于是否应由本月负担以及受益量的大小。某项耗费是否应计入本月产品成本,不取决于成本金额的大小,而决定于本月产品是否受益,只要是本月产品受益的耗费,就应计入本期产品成本;只要是由本月与以后各月共同受益的耗费,就应在相关期内采用适当方法进行合理计量。

  3.正确划分各种产品的成本界限

  企业已发生的各种生产成本中,还必须划清应由哪种产品负担。划分的依据是受益原则,哪一种产品受益,就由哪一种产品负担。凡是能直接确定应由某种产品负担的直接耗费,就应直接计入该种产品成本。凡是能确定由几种产品共同负担的耗费,应采用适当分配方法,合理地分配计入相关产品成本。

  4.正确划分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成本界限

  通过以上成本界限的划分,确定了各种产品本月应负担的生产成本。月末,如果某产品已经全部完工,则本月发生的生产成本全部计入该完工产品;如果该产品全部尚未完工,则本月发生的生产成本全部计入未完工产品。如果某种产品既有完工产品又有在产品,就需要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将产品应负担的成本在完工产品和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分别计算出完工产品应负担的成本和在产品应负担的成本。上月末尚未完工的在产品,转入本月继续加工,其上月末分配负担的成本即为本月初在产品成本。月初在产品成本、本月产品成本、本月完工产品成本和月末在产品成本四者之间的关系,如下式所示:

  月初在产品成本+本月产品成本=本月完工产品成本+月末在产品成本

  上述公式中,本月完工产品应负担的成本,即本月完工产品成本。为了划清这一成本界限,首先要正确计算完工产品和在产品的数量,然后才能在数量计算的基础上进行成本的分配。

  (三)做好成本核算的基础工作

  为了进行成本审核、控制,正确计算产品成本,还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基础工作:

  1.定额的制定和修订

  产品的消耗定额是编制成本计划、分析和考核成本水平的依据,也是审核和控制耗费的标准。企业应当制定和修订先进而又可行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和工时等项消耗定额,并据以审核各项耗费是否合理,是否节约,借以控制耗费,降低成本。

  2.材料物资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

  为了进行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还必须对材料物资的收发、领退和结存进行计量,建立和健全材料物资的计量、收发、领退和盘点制度。

  3.原始记录

  为了进行成本核算和管理,对于生产过程中工时和动力的耗费,在产品和半成品的内部转移,以及产品质量的检验结果等,均应做出真实、完整的记录。

  4.厂内计划价格的制定和修订

  在计划管理基础较好的企业中,为了分清企业内部各单位的经济责任,便于分析和考核内部各单位成本计划的完成情况,还应对材料、半成品和厂内各车间相互提供的劳务(如运输、修理等)制定厂内计划价格,作为内部结算和考虑的依据。厂内计划价格应该尽可能接近实际并相对稳定,年度内一般不作变更。

  (四)选择适当的成本计算方法

  企业在进行成本核算时,应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于本企业特点的成本计算方法进行成本核算。成本计算方法的选择,应同时考虑企业生产类型的特点和管理的要求两个方面。在同一个企业里,可以采用一种成本计算方法,也可以采用多种成本计算方法,即多种成本计算方法同时使用或多种成本计算方法结合使用。成本计算方法一经选定,一般不得随意变更。

  (五)成本核算使用的主要科目

  为了按照用途归集各项成本,划清有关成本的界限,正确计算产品成本,应当设置"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科目,必要时还可以增设"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

  1."生产成本"科目

  "生产成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工业性生产发生的各项生产成本,包括生产各种产品(产成品、自制半成品等)、自制材料、自制工具、自制设备等。

  "生产成本"科目可按基本生产成本和辅助生产成本进行明细核算。

  企业发生的各项直接生产成本、各生产车间应负担的制造费用、辅助生产车间为基本生产车间、企业管理部门和其他部门提供的劳务和产品,期(月)末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各受益对象记入本科目的借方;企业已经生产完成并已验收入库的产成品以及入库的自制半成品成本,应于期(月)末记入本科目的贷方;本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加工完成的在产品成本。

  2."制造费用"科目

  "制造费用"科目核算企业生产车间(部门)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该科目可按不同的生产车间、部门和费用项目进行明细核算。生产车间发生的机物料消耗、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支付的办公费、水电费等、发生季节性的停工损失等记入本科目的借方;将制造费用分配计入有关的成本核算对象记入本科目的贷方。季节性生产企业制造费用全年实际发生额与分配额的差额,除其中属于为下一年开工生产做准备的可留待下一年分配外,其余部分实际发生额与分配额的差额计入生产成本。除季节性的生产性企业外,本科目期末应无余额。

  二、产品生产成本项目

  根据生产特点和管理要求,企业一般可以设立以下几个成本项目:

  (一)直接材料

  直接材料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所消耗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并构成产品实体的原料、主要材料、外购半成品以及有助于产品形成的辅助材料等。

  (二)直接人工

  直接人工是指企业在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过程中,直接参加产品生产的工人工资以及其他各种形式的职工薪酬。

  (三)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等职工薪酬、折旧费、办公费、水电费、机物料消耗、劳动保护费、季节性和修理期间的停工损失等。

  三、生产成本核算的一般程序

  (一)区分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成本和不应计入产品成本的费用;

  (二)将应计入产品成本的各项成本,区分为应当计入本月的产品成本与应当由其他月份产品负担的成本;

  (三)将应计入本月产品成本的各项成本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归集和分配,计算出各种产品的成本;

  (四)对既有完工产品又有在产品的产品,采用一定的方法在完工产品和期末在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计算出该种完工产品的总成本和单位成本。

  第二节 生产成本的核算

  一、基本生产成本的核算

  (一)直接材料成本的核算

  基本生产车间发生的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材料成本,包括直接用于产品生产的燃料和动力成本,应专门设置"直接材料"等成本项目。这些原料和主要材料一般分产品领用,应根据领料凭证直接记入某种产品成本的"直接材料"项目。如果是几种产品共同耗用的材料成本,则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分配计入各有关产品成本的"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直接用于产品生产、专设成本项目的各种材料成本,应借记"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及其所属各产品成本明细账"直接材料"成本项目。

  企业应根据发出材料的成本总额,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二)直接人工成本的核算

  直接进行产品生产、设有"直接人工"成本项目的生产工人工资、福利费等职工薪酬,应单独记入"生产成本——基本生产成本"科目和所属产品成本明细账的借方(在明细账中记入"直接人工"成本项目),同时,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核算

  (一)待摊费用的核算

  企业生产车间发生的待摊费用,是指本月发生、应由本月和以后各月产品成本共同负担的成本。这种成本发生以后,不是一次全部计入当期成本,而是按照其受益期限分摊计入各月成本。这样做是为了正确划分各个月份的成本,从而正确计算各月产品成本。待摊费用一般要在一年内摊完。生产车间的待摊费用主要包括预付保险费和预付固定资产租金等。待摊费用的发生和分配是通过增设"待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的。成本发生时,应借记"待摊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由于摊销的成本一般不专设成本项目,因而生产车间摊销相关成本时,一般应按各车间进行分配。摊销时,借记"制造费用"科目,贷记"待摊费用"科目。

  (二)预提费用的核算

  预提费用是指预先分月计入成本,但由以后月份支付的成本。这样做也是为了正确划分各个月份的成本界限,从而正确计算各月产品成本。预提费用的预提期限也应按其受益期确定。预提费用的受益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预提费用的预提和支付,通过"预提费用"科目进行。生产车间预提成本时,应借记"制造费用"科目及所属明细账相应的项目,贷记"预提费用"科目。实际支付预提成本时,应借记"预提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预提费用"科目的贷方余额,为已经预提但尚未支付的成本。如果预提期内实际发生的成本大于已预提的成本,该科目会出现借方余额,该余额属于已经支付但尚未计入生产成本的支出,应作为待摊费用,在预提期末前分月摊销。预提成本应按预提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分别反映各种预提成本的预提和支付情况。

  三、辅助生产成本的核算

  辅助生产是指为基本生产服务而进行的产品生产和劳务供应。辅助生产成本是指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成本。

  (一)辅助生产成本的归集

  辅助生产成本的归集和分配,是通过"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进行的。该科目一般应按车间以及产品和劳务设立明细账,明细账中按照成本项目设立专栏或专行,进行明细核算。

  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直接用于辅助生产、专设成本项目的各种材料成本,应单独直接记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和所属有关明细账的借方;直接进行辅助生产、设有"直接人工"成本项目的生产工人工资、福利费等职工薪酬,应记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和所属有关明细账的借方。直接用于辅助生产但没有专设成本项目的成本(例如辅助生产车间机器设备折旧费等),以及间接用于辅助生产的成本(例如辅助生产车间管理人员职工薪酬、机物料消耗和运输费等),一般有两种归集方式:一是先记入"制造费用"科目及所属明细账的借方进行归集,然后再从其贷方直接转入或分配转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及所属明细账的借方;二是不通过"制造费用"科目核算,直接记入"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和所属明细账的借方。

  (二)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

  辅助生产成本的分配,应通过辅助生产成本分配表进行。分配辅助生产成本的方法主要有直接分配法、交互分配法和按计划成本分配法等,借记"制造费用"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辅助生产成本"科目。

  四、制造费用的核算

  (一)制造费用的归集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制造费用属于应计入产品成本但不专设成本项目的各项成本。

  制造费用归集和分配应当通过"制造费用"科目进行。该科目应当根据有关付款凭证、转账凭证和前述各种成本分配表登记;此外,还应按不同的车间设立明细账,账内按照成本项目设立专栏,分别反映各车间各项制造费用的发生情况和分配转出情况。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发生的直接用于生产、但没有专设成本项目的各种材料成本以及用于组织和管理生产活动的各种材料成本,一般应借记"制造费用"及其明细账(基本生产车间或辅助生产车间)的相关成本项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生产车间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得费等职工薪酬,应记入"制造费用"科目和所属明细账的借方,同时,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

  (二)制造费用的分配

  在基本生产车间只生产一种产品的情况下,制造费用可以直接计入该种产品的成本。在生产多种产品的情况下,制造费用应采用适当的分配方法计入各种产品的成本。

  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很多,通常采用的方法有:生产工人工时比例法、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机器工时比例法和年度计划分配率法等。

  1.生产工人工时比例法

  这是按照各种产品所用生产工人实际工时数的比例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

  2.生产工人工资比例法

  这是按照计入各种产品成本的生产工人实际工资的比例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由于工资成本分配表可以直接提供生产工人工资资料,因而采用这种分配方法,核算工作比较简便。

  3.机器工时比例法

  这是按照生产各种产品所用机器设备运转时间的比例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这种方法适用于产品生产的机械化程度较高的车间。采用这种方法,必须具备各种产品所用机器工时的原始记录。

  4.年度计划分配率法

  这是按照年度开始前确定的全年度适用的计划分配率分配制造费用的方法。假定以定额工时作为分配标准,其计算的公式为:

  年度计划分配率=年度制造费用计划总额/年度各种产品计划产量的定额工时总数

  某种产品应负担的制造费用=该月该产品实际产量的定额工时数×年度计划分配率

  此外,企业还可按耗用原材料的数量或成本、直接成本(材料、生产工人工资等职工薪酬之和)及产成品产量等来分配制造费用。企业具体选用哪种分配方法,由企业自行决定。分配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在附注中予以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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