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行为的性质存在的主张主要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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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学堂7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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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行为的性质存在的主张主要包括商行为是法律行为、商行为是独立于法律行为的行为、商行为是混合行为,也包括部分事实行为。

商行为一般指商事行为,又称经济行为、商业行为,与民事行为相区别而具有独立的特征。是商主体所为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性行为。

商事行为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中的特定概念。商事行为是相对民事行为而言,绝大多数商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都是通过商事行为实现的。

商事行为相对于民事行为的独特性也是商法得以从一般民事法律中独立出来,自成体系之原因所在。商事行为与商主体密切相关,二者共同构成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制度的基石。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以营利性为目的,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的经营性行为。商事行为是商主体所为的行为,与商主体这一特定身份相关,非商事主体不得从事商事行为。

商事行为是商主体在商事经营中所为的行为,它具有商事经营这一特定的经营属性,非商事经营的行为,即使由商主体所为,也不属于商事行为。商事行为旨在设立、变更或消灭商事法律关系,该行为同一定的法律规范相联系、受法律规范调整,其性质由法律所确定。

商事行为的性质:

关于商行为的法律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商事行为仅仅是指某种“商事法律行为”,是商人为了确立、变更或终止商事法律关系而实施的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必备要件。

实质上,商行为,是民事法律行为的延伸,即商事法律行为,其独特之处在于商行为的营利性和经营属性。此种观点可称之为法律行为说。另一种观点认为,商行为既包括法律行为又包括事实行为。

也有另外一种观点认为,商行为的范围包括商人的过错行为、危险行为、无因管理行为及不当得利行为。我认为,商事行为的性质是法律行为,而不包括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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