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业务推广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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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律师事务所进行业务推广时,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虚假、误导性或者夸大性宣传;(二)与登记注册信息不一致;(三)明示或者暗示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特殊关系;(四)贬低其他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的;或与其他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之间进行比较宣传;(五)承诺办案结果;(六)宣示胜诉率、赔偿额、标的额等可能使公众对律师、律师事务所产生不合理期望;(七)明示或者暗示提供回扣或者其他利益;(八)不收费或者减低收费(法律援助案件除外);(九)未经客户许可发布的客户信息;(十)与律师职业不相称的文字、图案、图片和视听资料;(十一)在非履行律师协会任职职责的活动中使用律师协会任职的职务;(十二)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外国国家名称等字样,或者未经同意使用国际组织、国家机关、政府组织、行业协会名称;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因为目前有些所谓的评级机构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进行评定的结果不宜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使用在业务推广信息中。所以,必须明确荣誉称号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法律依据:《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禁止性内容。
因为目前有些所谓的评级机构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进行评定的结果不宜被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使用在业务推广信息中。所以,必须明确荣誉称号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法律依据:《律师业务推广行为规则(试行)》第八条规定,律师、律师事务业务推广信息中载有荣誉称号的,应当载明该荣誉的授予时间和授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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