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法人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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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法人变更程序为:
1、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或在社团提交的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和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3、登记机关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登记机关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
5、登记机关发证。对核准变更的社会团体,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6、登记机关公告。对核准变更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1、业务主管单位初审。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出具同意变更的文件或在社团提交的变更登记书面申请和变更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登记机关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有效后,方可受理;
3、登记机关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条件;
4、登记机关核准。经审查和核实后,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社会团体;
5、登记机关发证。对核准变更的社会团体,颁发有关证书,并办理领证签字手续;
6、登记机关公告。对核准变更的社会团体,由登记管理机关发布公告。
【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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