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对于银行汇票的出票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六条有明文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银行”。据此条文,就可以否决观点2中认为出票人是申请签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之表述。
对于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有明文规定:“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据此条文,可以否决观点1中认为出票银行的代理付款人是付款人之表述。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中规定:“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由此可见,代理付款人只是代付款人支付票款的银行,并非《票据法》中所规定的汇票基本当事人,只是属于票据关系人。并且从《支付结算办法》关于银行本票的相关规定可见,银行本票亦有代理付款人,但银行本票的代理付款人在票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中并未认定为付款人,同理可以推导出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也绝非是《票据法》所指付款人。
《支付结算办法》第五十三条中对于银行汇票的定义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这两种表述从本质而言,存在较大的区别,《票据法》中对于汇票的表述是一种委托付款证券,而《支付结算办法》中对于银行汇票的表述是一种自付证券。二者之间在法理上的这种冲突,已有不少学者在其论著中进行过专题探讨。
2024-11-29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