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有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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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下:
1、民事责任,因违法生产造成人身损害赔偿的,承担槐慧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未按照安全生产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生产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安全主管部门将会对单位及主管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因违规生产造成重大事故的,将会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的基本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指帆要求在生产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在生产与安全的关系中,一切以安全为重,安全必须排在第一位。必须预先分析危险源,预测和评价危险、有害因素,掌握危险出现的规律和变化。
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将危险和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企业的各级管理人员,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履行安全唯明雹生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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