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没有放在人才市场怎么办
展开全部
档案没有放在人才市场怎么办:
1、如果大学或中专毕业没有服从分配(或不包分配),自主择业,则档案在毕业学校或本市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2、如果签有三方协议,去协议单位报到了,但又跳槽应聘了另一家单位上班,则档案在原单位或原单位人事委托的人才中心。
3、档案不可留在自己手中,否则三个月后有可能变成死档。
4、如果有工作,可将档案交给单位的人事部门存档。
5、如果暂时无工作或者虽有工作但不愿放在单位,可自己到当地人才中心办理个人存档,个人委托存档每月要交一定费用。
大专毕业生档案没有拿去人社局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1.首先,档案没有交到人社局进行托管,这已经在档案即将失效的边缘徘徊,但其中有个时间界限,只要最后一步,你越过了这个界限,那么你的档案就会失效。
2.一旦自己的档案失效,各个方面的影响就会突入其来,比如你打算去考公务员,政审的时候才发现档案失效,这时候已经没有挽回的余地,只能白白错失良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1、如果大学或中专毕业没有服从分配(或不包分配),自主择业,则档案在毕业学校或本市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2、如果签有三方协议,去协议单位报到了,但又跳槽应聘了另一家单位上班,则档案在原单位或原单位人事委托的人才中心。
3、档案不可留在自己手中,否则三个月后有可能变成死档。
4、如果有工作,可将档案交给单位的人事部门存档。
5、如果暂时无工作或者虽有工作但不愿放在单位,可自己到当地人才中心办理个人存档,个人委托存档每月要交一定费用。
大专毕业生档案没有拿去人社局会造成什么样的影响?
1.首先,档案没有交到人社局进行托管,这已经在档案即将失效的边缘徘徊,但其中有个时间界限,只要最后一步,你越过了这个界限,那么你的档案就会失效。
2.一旦自己的档案失效,各个方面的影响就会突入其来,比如你打算去考公务员,政审的时候才发现档案失效,这时候已经没有挽回的余地,只能白白错失良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推荐律师服务:
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您的问题,通过百度律临进行免费专业咨询
您可能需要的服务
百度律临官方认证律师咨询
平均3分钟响应
|
问题解决率99%
|
24小时在线
立即免费咨询律师
19345人正在获得一对一解答
苏州天空之城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武汉草原风1分钟前提交了问题
苏州天空之城3分钟前提交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