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阅海万家的|户口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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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观的靓哥哥
2017-07-16 · 知道合伙人法律行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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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阅海万家的户口性质应是居民户口。宁夏回族自治区已经进行了户籍改革,不再区分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5〕8号)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户籍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改革调整户籍迁移政策,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以适应我市推进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户口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社会保障政策,合理引导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加快宁南区域中心城市及大县城建设步伐,为打好脱贫攻坚战、与全区同步进入全面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立足市情。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综合承载能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确保人口转移与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社会保障协调发展。
(二)坚持以人为本。必须尊重群众意愿,合理引导农业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转移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
(三)坚持统筹发展。不断完善各项社会保障机制,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人口全覆盖,切实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三、发展目标
积极建立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科学调控、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到2017年,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0%;到2020年,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50%。
四、改革户籍管理制度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同时,全面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相适应的就业、住房、教育、卫生计生、社保、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二)全面放开市区、各县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凡具有本市农业户口并依法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或与房屋所有人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并在房管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外市籍在我市辖区城镇经商办企业、务工人员,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凭两年以上企业税务缴纳证明或参加城镇职工社会基本保险缴纳证明,本人及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具有我市户籍的退役士兵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市籍来固原就业创业的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可在档案托管的县(区)民政部门、人才交流中心或签订劳动用工合同的单位办理本人的集体常住户口。
(三)严格控制城镇人口和外市籍人员向我市农村迁移。除生态移民和因婚迁入外,全市原城镇居民和市外人员不得向我市农村迁移;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迁入的,不能享受我市农村的各种惠民待遇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
(四)健全人口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覆盖辖区常住人口、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以人口基础信息为基准的人口基础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房产、住房公积金、教育、收入、社保、信用、卫生计生、税务、婚姻、民族等信息系统,逐步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信息资源整合与高度共享。按照建立城乡统一户口登记制度的要求,改革和完善人口统计调查工作,户籍在城镇的统计为城镇居住人口,户籍在其他区域的统计为农村居住人口,全面彻底清理一人多户问题。准确掌握人口规模、人员结构、地区分布等情况,为制定人口发展战略和政策提供信息支持,为人口服务和管理提供支撑。
五、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一)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日常指导、协调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应依托民生服务中心设立社区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统一受理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办理、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劳动就业和房屋出租信息发布、有关税费代征代缴和采集信息等事项。同时,负责辖区外出经商、务工农村人员的跟踪服务管理,及时救助危困留守人员。
(二)建立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制度。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市区、各县城区和建制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可在现居住地申领居住证。以居住证为载体,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机制。居住证持有人享有与城镇常住人口同等的劳动就业、基本公共教育、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证照办理服务等权利;以连续居住年限和参加社会保险年限等为条件,逐步享有与城镇常住人口同等的就业扶持、住房保障、教育培训、养老服务、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等权利,随同子女享有参加中考和高考的资格。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履行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等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公民义务。
(三)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县(区)人民政府要重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建设,在制定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措施时,应当统筹兼顾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同级财政预算。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教育、卫生计生、民政、财政、文化等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站(点),要定期听取流动人口代表的合理诉求并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帮助流动人口落实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给予流动人口的有关服务保障。长期居住并履行社区义务的流动人员有权监督所在居民委员会的居务公开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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