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店内未贴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草怎样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59条规定,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的警示标语、标志,这是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
如果,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者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警示标语;或者在明知的情况下,仍向未成年人出售烟草制品等违法事实确凿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第123条规定,由烟草专卖局依法对其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
第五十九条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烟、酒、彩票销售网点。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烟、酒和彩票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或者彩票的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三条 相关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