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扣划银行存款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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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扣划银行存款规定是《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划拨,也称之为扣划,是指有权机关要求银行将单位或个人存款账户内的全部或部分存款资金划拨到指定账户上的行为。
这就是真正出血的过程了,所以学理上叫做“处分性执行措施”。
有权力查询、冻结、划扣银行存款的公权力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但是具体哪些职能部门有相应权限、权力行使的合法程序等问题在实践中一直比较混乱。
1995年7月1日施行的《商业银行法》首次从法律上对这一问题进行基本界定,原来政出多门的现象等到了清理,国家机关查冻扣权力的运行得到极大规范。
因此,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存款的查冻扣问题,在金融业务实践中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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