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收入怎么叫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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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一次性收入及其交税计算方法
一、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
1、政策依据:今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适用范围: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
3、计税公式:公告规定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4、举例一:2011年2月份,某企业职工张某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2年,按照规定正式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一次性收入84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张某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首先确定适用税率:即84000元÷24个月=3500元,由于(3500-2000)=1500元,其适用税率应为10%。
因此张某2011年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4000÷24-2000)×10%-25] ×24=3000元。
可见公告将提前退休工作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没有要求与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提前退休工作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贴应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上述例子中张某2月份还取得原任职单位发放扣除个人负担的法定五险一金后的工资4200元。则该2月份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2000)×15%-125=205元
2011年2月份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205=3205元
注意提醒注意的是文件执行时间,6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个人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适用范围:根据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为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
3、计税公式:国税发[1999]58号文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举例二:
某单位职工王某2009年4月份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并领取一次性收入84000元,当月取得原任职单位工资42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2年)。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王某取得上述所得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缴税时先确定适用税率:即84000元÷24个月=3500元,(3500+4200-2000)=5700元,故其适用税率应为20%。因此,王某2009年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4000+4200-2000)×20%-375=16865元。
对比例一、例二,取得同等金额的一次性收入,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低于个人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税负。
三、个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适用范围: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计算方法:根据财税[2001]157号和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4、举例三:
某单位职工李某2010年4月份经协商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李某领取一次性补偿金100000元,当月取得单位工资4200元,假设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为2.4万元/年),李某在该单位任职5年。
根据财税[2001]157号和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00-3×24000)÷5=5600元,以5600元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因此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5600-2000)×15%-125] ×5=2075元
工资薪金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2000)×15%-125=205元
2010年4月份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75+205=2280元
对比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来看,两种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既有区别又有类似,类似之处都可以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都是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当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区别之一个人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是按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来分摊,并且月份没有最高限制;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按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分摊计算,且工作年限最高限额为12。区别之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允许扣除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并且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注意这里的例外情形就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2、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3、计算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举例四
(1)某单位员工2010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42000元,当月工资4200元。
则先用全年一次性奖金42000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3500确定适用税率15%和速算扣除数125。
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42000×15%-125=6175元
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4200-2000)×15%-125=205元
合计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175+205=6380元
(2)如果当月工资仅为1800元。
则先用全年一次性奖金[42000-(2000-1800)] 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3600.33确定适用税率15%和速算扣除数125。
则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0-(2000-1800)] ×15%-125=6145
对比个人个人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看,两种计税方法有区别也有类似之处。类似之处在于两种计税方法都不可以将一次性收入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都是先以商数找适用税率。区别很明显,除了找适用税率时所除的分母标准不同,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应将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全年一次性奖金区别两种情形计算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
1、政策依据:今年出台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适用范围: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
3、计税公式:公告规定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税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4、举例一:2011年2月份,某企业职工张某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2年,按照规定正式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并领取一次性收入84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张某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首先确定适用税率:即84000元÷24个月=3500元,由于(3500-2000)=1500元,其适用税率应为10%。
因此张某2011年2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4000÷24-2000)×10%-25] ×24=3000元。
可见公告将提前退休工作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没有要求与当月从原任职单位取得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提前退休工作人员取得的一次性补贴应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
如果上述例子中张某2月份还取得原任职单位发放扣除个人负担的法定五险一金后的工资4200元。则该2月份工资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2000)×15%-125=205元
2011年2月份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3000+205=3205元
注意提醒注意的是文件执行时间,6号公告明确规定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个人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的规定。 实行内部退养的个人在其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适用范围:根据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为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实行内部退养办法人员。
3、计税公式:国税发[1999]58号文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除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举例二:
某单位职工王某2009年4月份办理了内部退养手续,并领取一次性收入84000元,当月取得原任职单位工资4200元(其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2年)。
根据国税发[1999]58号文的规定,王某取得上述所得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在缴税时先确定适用税率:即84000元÷24个月=3500元,(3500+4200-2000)=5700元,故其适用税率应为20%。因此,王某2009年4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4000+4200-2000)×20%-375=16865元。
对比例一、例二,取得同等金额的一次性收入,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税负明显低于个人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个人所得税税负。
三、个人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1、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2、适用范围: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3、计算方法:根据财税[2001]157号和国税发〔1999〕178号文件规定,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4、举例三:
某单位职工李某2010年4月份经协商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李某领取一次性补偿金100000元,当月取得单位工资4200元,假设当地上年平均工资为2.4万元/年),李某在该单位任职5年。
根据财税[2001]157号和国税发〔1999〕178号规定,李某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00000-3×24000)÷5=5600元,以5600元作为月工资薪金收入;因此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5600-2000)×15%-125] ×5=2075元
工资薪金部分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2000)×15%-125=205元
2010年4月份合计缴纳个人所得税为2075+205=2280元
对比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来看,两种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既有区别又有类似,类似之处都可以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都是单独计算个人所得税,不与当月从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区别之一个人提前退休一次性收入是按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来分摊,并且月份没有最高限制;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是按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分摊计算,且工作年限最高限额为12。区别之二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允许扣除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的部分,并且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予以扣除。
注意这里的例外情形就是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
1、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
2、适用范围: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3、计算方法: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办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计算公式如下: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4、举例四
(1)某单位员工2010年12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42000元,当月工资4200元。
则先用全年一次性奖金42000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3500确定适用税率15%和速算扣除数125。
一次性奖金应纳个人所得税=42000×15%-125=6175元
当月工资应纳个人所得税=(4200-2000)×15%-125=205元
合计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175+205=6380元
(2)如果当月工资仅为1800元。
则先用全年一次性奖金[42000-(2000-1800)] 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3600.33确定适用税率15%和速算扣除数125。
则当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2000-(2000-1800)] ×15%-125=6145
对比个人个人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看,两种计税方法有区别也有类似之处。类似之处在于两种计税方法都不可以将一次性收入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都是先以商数找适用税率。区别很明显,除了找适用税率时所除的分母标准不同,内部退养取得一次性收入应将当月工资薪金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而全年一次性奖金区别两种情形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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