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县改市的条件是什么?
1、撤县设区,主要依靠国务院批转民政部1993年38号文件《关于调整设市标准的报告》,由于近十多来经济发展速度很快,各地撤县设区的申请越来越多,为了适应形势发展,民政部出台了一个《市辖区设置标准》(征求意见稿),允许直辖市和地级市设立市辖区,市区总人口在300万人以上的城市,平均每60万人可设立1个市辖区。
2、设立地级市的标准:
市区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5万人以上,其中市政府驻地具有非农业户口的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20万人以上;工农业总产值30亿元以上,其中工业产值占80%以上;国内生产总值在25亿元以上;第三产业发达,产值超过第一产业,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达35%以上;地方本级预算内财政收入2亿元以上,已成为若干市县范围内中心城市的县级市,方可升格为地级市。
设立县级市及地级市标准中的财政收入指标,将根据全国零售物价指数上涨情况,由民政部报经国务院批准适时调整。
3、除了地级市本身的门槛,对有“撤县设区”诉求的县,还有更多的硬性指标,主要有以下三点:
(1)县(市)域与城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国土开发利用连为一体(杜绝飞地),部分区域已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的市区规划范围。
(2)全县(市)就业人口中从事非农产业的人口不低于70%;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产值在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达到75%以上。
(3)改设市辖区的县(市),全县(市)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不低于上一年本市市辖区的平均水平,或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不低于上一年本市市辖区的平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