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经济体制下地质工作的运行
2020-01-19 · 技术研发知识服务融合发展。
一、地质工作任务的提出和确定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地质工作任务全部由国家确定,并统一由国家计划委员会下达,包括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也包括所有的地质工作部门。构成这个计划的依据主要有三个条件: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对地质工作的需要
这是确定地质工作计划的前提,但是由于地质工作的超前性,这种需要,是通过对矿产资源需要的预测和矿产资源形势的论证来实现的。矿产资源供求形势,主要表现在已探明可供利用的矿产资源,对矿产品生产需求量的保证程度。为此,需要抓住两方面的基本数据:
(1)按照一定时期经济发展目标所确定的矿产品产量。如到××××年,原煤生产需达到×亿吨,石油生产要达到×亿吨,钢的产量要达到××××万吨等。依据这个产量,再根据一定的回收率和开采年限,测算出对矿产储量的需要量。但是这种测算只是总量的平衡,要具体落实到矿区,还有许多具体问题要解决。如有的矿区,资源量很大,但已有的矿山生产能力难以扩大,有的矿区,已有的资源量不多,但现有矿山的生产能力很大。所以总量平衡,不能代替具体矿区资源供求的平衡。
(2)在一定时限内,已经探明的可供利用的资源量状况。这里包括各个矿种的保有储量,可供规划利用的储量、可供设计利用的储量。保有储量,是指在一定时限内的实有储量,即资源量中已被探明但尚未消耗掉的部分;可供规划利用的储量,是指保有储量中那些在当前技术经济条件下可以利用的储量。保有储量中还有一部分由于技术经济与基础设施方面的原因,在一定时期内暂难利用。可供规划利用的储量中有相当一部分工作程度较低,需进行更详细的勘查后才能成为可供设计利用的储量。上述三种储量,也需要按矿区逐个论证,不能只搞总量的论证。
依据上述两方面的数据,经过科学的论证,提出在一定时期内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对地质成果的需要。
(二)地质条件的可能
这是产生地质勘查生产活动的客观依据。因为地质成果作为可供交换的商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它严格受到空间的制约,只能在具备成矿条件的地区去找矿,不能盲目从事,更不能单凭主观愿望。为此,必须搞好成矿预测,并在预测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勘查工作,才能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成矿预测是以地质为基础的地质、物探、化探、遥感地质各方法的最佳组合。它是以现代成矿地质理论做指导,从分析控矿因素,研究成矿规律,建立区域的和矿床的模式,编制相应的成矿规律和成矿预测图,应用预测模式,对预测区内潜在的矿产资源做出预测,并筛选成矿远景区和找矿靶区,在建立找矿模型的基础上,提出地质找矿的部署意见。
成矿预测主要是一种定性分析,如果把它发展成定量分析,那就是对资源量的预测。资源量预测,对金属矿、非金属矿、煤矿、石油天然气和地下水等,分别根据各自的成矿地质条件,通过类比和推断加以确定。如对石油推测资源量,是根据区域地质资料与邻区同类型沉积盆地进行类比,结合盆地或凹陷的初步物探普查资料或参数井的储层物性,以及生油岩有机地球化学资料,即可估算出资源总量。这种资源总量正是进一步布置地质勘查工作的依据。
(三)地质勘查工作费用
这是产生地质勘查生产活动最基本的物质条件。没有地质勘查费用,任何地质勘查活动都无法开展。长期以来,我国地质勘查费用只有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地质勘探费和石油工业部门自筹的。这种自筹是由于石油地质勘查费用需要量太大,无法用财政预算加以保证,而经过国家同意预支的,但必须列入国家计划统一下达。地质勘查工作费用的实际供给,并不是完全按照地质工作的实际需要,主要是根据比例法,逐年有所增加,而且除石油外都是总量控制,并没有按矿种下达。
二、地质工作运行
地质工作运行在微观上总是以地质项目为基本的工作对象的。所谓地质项目是指:凡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纳入计划的,或接受委托的,在指定地区,以客观地质体为研究对象,完成特定的地质勘查任务,独立编制地质设计,进行地质作业,并提交地质报告的矿产地或工作地区,即为地质工作项目,简称地质项目。地质项目也是地质勘查单位进行经济管理、经济核算、组织施工、考核地质找矿成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基本对象。
地质项目的分类:
按专业性质分:固体矿产地质勘查项目、石油地质勘查项目、海洋地质调查项目、水文地质项目、工程地质项目、环境地质项目、水工环境综合勘查项目、区域地质调查项目、地球物理勘查项目、地球化学勘查项目、航空遥感地质工作项目、地质科学研究项目、成矿远景区划及资源总量预测项目。
按工作进程分:设计地质工作项目,即报告期只编写设计并列入报告期地质工作计划,但并没有施工;施工地质工作项目,即报告期实际开展工作的地质项目;提交报告的地质工作项目,即报告期内处于报告编写并提交正式报告为止的地质项目。
按工作阶段分:基础地质工作项目,即对某一地区的矿物、岩石、地层、构造及其发展历史等基本地质条件进行调查研究的项目,而不是直接找矿的项目;地勘普查工作项目,即在基础地质调查的基础上,查明有无进一步工作价值的初步评价项目;详查地质工作项目,即对经查明证实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矿产地,做出是否具有工业价值的详查评价项目;地质勘探工作项目,即在普查和详查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范规定进行勘探工作的地质项目。
地质工作任务是通过一系列计划指标来表现的。在这些指标中,大致分为三类:
(一)地质项目所要达到的目的
这里又分为两类,一是矿产地质勘查项目,它是以探明矿产储量和矿产地为终极目标的。所以它的任务主要通过以下指标来反映:新发现的矿点、矿化点或物化探异常,新发现有进一步工作价值的矿产地,经评价可供详查的矿产地,提交的地质储量的数量,提交的工业储量的数量。
二是非找矿的地质项目,它是为完成特定地质任务而下达的地质项目,如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区域地质调查、物化探勘查等。这些项目的地质任务,只要真实地反映了客观地质体的实际,就是完成了下达的任务。
(二)地质项目所需要的工程手段
为达到地质项目的目的,需要通过一定的工程手段,它也是地质工作投入的直接消耗对象,因此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这些工程手段也是要通过计划加以控制。如:钻探工程、坑探工程、浅井工程、槽探工程、地质测量、地形测量、地球物理勘查、地球化学勘查、采样、岩矿测试及加工实验、地质编录、资料综合整理等。每种工程年度都有工作量、工作质量、工作效率要求。
(三)地质项目的运行程序
地质项目计划管理,通常是由下而上的申报和由上而下的批准未实现的。这里所说的上和下,都包括四级,即国家计委、各部委地质部门、各省地区地质局、各地质大队。
地质项目确立,首先由地质大队一级向主管地质局申报,包括年度的中长期的。申报的内容主要是立项的地质依据,预计完成地质项目所需动用的工程手段,及需要上级解决地勘费。
地质局根据地质大队的申报,结合局一级掌握的相关信息,经过综合平衡之后,向主管中央部门申报。申报内容也主要是立项的地质依据,完成地质任务所需要动用的主要工程手段和地勘费。
中央部委地质部门根据所属地质局的申报,经综合平衡之后,向国家计委申报,申报内容主要是地质工作任务和地勘费。
国家计委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结合各部委的申请,确定国民经济计划中的地质工作计划,并按照隶属关系,层层下达。
在地质工作计划管理中,不仅对地质工作任务通过地质项目加以管理,而且对完成地质工作任务所需要的条件,也实行计划管理。包括:对劳动力的管理,分主要类别加以控制,如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对原材料的供应加以管理,包括钢材、木材、水泥、各有色金属、油料等;对设备、仪器加以管理,具体控制的种类有规定的设备、仪器目录。
三、地质工作成果验收和绩效考核
(一)地质工作成果验收
地质工作成果验收,是保证国家利益的关键环节,也是地质工作管理全过程最后一道宏观控制的关口。这个关口把住了,就基本上保住了国家利益;这个关口放松了,国家利益就要受到影响,所以必须认真抓好。
(1)明确规定各类地质勘探报告和地下水资源的勘探报告,必须经省储委或国家储委审批核准才算合格。下列地质报告由省地矿局审批验收:①不同比例尺的正规区域地质调查,区域物化探调查报告;②不同比例尺的正规水文地质或工程地质、环境地质调查报告;③矿产普查、详查及初勘报告;④新发现有价值矿产地和经济评价可供详查矿产地的评价报告;⑤物探、化探异常检查报告等。所有提交审批验收的地质报告,都必须先由地质项目承包单位自己组织初审,并形成初审意见书和送审意见书。
(2)明确规定验收的标准。对基础地质调查项目,一般的矿产和水文地质普查勘探项目,要按合同规定的具体内容和有关规范的规定,具体进行审查、签订、验收。重点抓住质量标准和时间要求。凡是质量不合格的,必须自费返工重做,不能迁就。时间可分提前、按时、误期三档,提前的给予奖励,误期的给予惩罚,奖罚兑现。对以下两类矿产地由于合同规定的不具体,要单独制定明确而具体的标准。
对新发现有价值的矿产地,要把新发现和有价值两个标准搞明确:①所谓“新发现”,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在矿种方面,必须符合部、局下达的找矿目标,或者是国家和地方急缺的矿以及国内外新发现的具有工业价值的矿产;二是在发现权方面,必须是通过地质工作新找到的单独矿产地,包括检查物化探异常中的发现,普查踏勘中的发现,区调过程中的发现,老矿区外围普查中的发现等。②所谓“有价值”,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经过比较系统的地质调查,有地表工程揭露和控制,确认有进一步工作意义的矿产地;二是对新发现的矿体或矿化地段,经过比较正规的采样、化验,品位达到参考工业指标要求,矿石加工技术条件基本上清楚;三是经地表揭露,矿体具有一定的规模,或根据已经揭露的矿化地段(蚀变带、异常带)预测有经济价值,认定有进一步工作意义的矿产地。
对经评价可供详查的矿产地,要符合以下条件:①新发现的矿产地或已知矿点、矿化点,经过初步普查,进行了深部工作,扩大了找矿远景,对矿床总的规模有了基本了解,认定具有工业价值,可进一步转入详查的矿产地;②矿石的品位、矿体的厚度等,均已符合参考工业指标的要求,矿石的可选性及伴生有害元素基本上达到工业应用要求;③已经初步证实,矿体的规模按不同矿种要求,确已达到小型矿床下限以上的矿产地。
(3)明确规定成果资料汇交的办法。凡是用国家预算(地勘费)完成的地质勘查成果,其报告经审查、验收后必须按地质资料汇交办法的规定,上交省地质资料处。这些地质资料的所有权是国家,应充分发挥它的作用。那种任意互相封锁地质资料的做法是不妥当的;不按规定的要求和时间上交也是不妥当的。各地质勘查单位应当树立全局观念,积极促进对地质资料的充分利用。
(二)地质工作量完成情况的考核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对地质工作任务的考核是双重的,一方面要考核地质工作的最终成果,如上述地质成果的验收。这是地质工作的真正目的,国家用货币(价值)换取的使用价值就是地质成果。国家并不需要完成地质成果所动用的地质工作量。但是作为国家地质主管部门,光管地质工作的最终成果是不够的,还必须管理地质工作过程的运作,因为一方面地质成果的取得,是靠投入的地质工作量实现。另一方面国家对地质工作的投入,也是通过地质工作量逐步消耗的,所以国家考核地质工作量的完成情况,也就掌握了地质工作的运行过程。
地质工作量主要包括:
区域地质调查的面积、地球物理勘查的面积、地球化学勘查的面积、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勘查的面积、地质测绘面积、各种钻探工作量、各种坑探工作量、采样工作量、岩矿测试工作量等。
对这些地质工作量的考核,主要是看是否按计划下达的任务完成了,完成的质量和效率如何,以评价该单位的工作业绩。
(三)地质勘查资金利用情况的考核
1.地质勘查固定资金的运用效果及其考核
固定资金运用的效果是指因使用固定资产而带来的劳动消耗和劳动占用同由此产出的劳动成果的比较。影响固定资金运用效果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物质因素,也有人和社会因素。从具体固定资产来说,从投入使用到维修、技术改造和技术更新,直到报废清理的全过程的组织与管理状况,都与固定资产的运用效果有直接的关系。这些因素概括起来主要有:
地质勘查资产(金)的投入数量和投入结构比例。从投入数量来说,由于地质勘查三个主要生产要素共同形成现实的生产力,所以作为地质勘查劳动手段的固定资产的投入,必须与劳动力及劳动对象的状况相适应。如果固定资产的投入大于劳动力和劳动对象,就会造成一部分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如果固定资产的投入小于劳动力和劳动对象,又会造成一部分劳动力的富余和一部分流动资金得不到充分利用。从投入的结构比例来说,在投入的数量既定的条件下,地质勘查内部各类固定资产的结构比例是否合理,又直接影响其运用效果。如果对某一个工程手段的固定资产投入过多,形成了过大的生产能力,就必然使这个工程手段的一部分固定资产闲置;如果对某一个工程手段的固定资产投入过少,使其生产能力、生产规模不能适应其他工程手段的需要,又会使相关的工程手段的固定资产得不到充分利用,从而降低其运用效果。
地质勘查固定资产的利用程度。很显然,固定资产的运用效果,只有在其使用中才能实现,不使用根本谈不上运用效果。固定资产利用的充分,可以相对延长其经济使用寿命,并绝对增加其生产成果的数量,可以减少无形损耗的价值损失,因而能够取得较好的运用效果。
2.地质勘查流动资金的运用效果及其考核
流动资金运用效果是指投入地质勘查生产的流动资金量,与其参与实现的地质勘查产值的量,特别是参与形成的剩余产品价值量的比较。影响流动资金运用效果的因素也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
在地质勘查资金总量中,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必须各自占有合理的比例。如果固定资金占用的比例过大,流动资金数量与过大的生产规模不相适应,不仅会造成部分固定资产闲置,而且会使流动资金数量不足、周转不灵而不能正常发挥作用。反之,如果流动资金占用的比例过大,又会造成部分流动资金的积压和浪费,影响其运用效果。
地质勘查业或地勘单位内的生产结构和品种结构的合理化程度。很明显,在地质勘查业或地勘单位中,不仅一业为主的主业——地质勘查与多种经营生产周期不同,就是地质勘查业本身的各种产品(工作类别)生产周期也不同,生产周期越长,一次垫支和相继垫支的流动资金越多,原材料的储备过程也相应延长。流动资金从投入到回流的时间也就越长,资金占用量越大。反之,生产周期短的品种、类别,资金周转速度快,流动资金占用量相对较少。
流动资金物质要素再转化的条件及速度。流动资金的物质要素,特别是劳动对象的再转化及其速度,取决于多种条件,如原材料的质量和数量、原材料供应地点的远与近、交通运输状况及仓储条件、地质成果的结算时间等,都对流动资金占用量和周转速度影响很大,从而影响着流动资金的运用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