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不得在税前扣除的项目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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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管主办的中央级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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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计税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个人所得税税款;(2)税收滞纳金;(3)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4)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5)赞助支出;(6)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7)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8)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根据《计税办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计税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这与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完全相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公益性捐赠支出超过年度会计利润总额12%的部分以及非公益性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9)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分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10)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11)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持有的投资资产成本;(12)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13)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14)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5)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税法规定自行分摊的成本;(16)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17)企业按特别纳税调整规定针对补缴税款向税务机关支付的利息;(18)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扣除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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