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置消防应急灯至少检查一次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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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置消防应急灯至少检查一次的时间是一个月。
消防应急灯适用于消防应急照明,是消防应急中最为普遍的一种照明工具,应急时间长,高亮度,具有断电自动应急功能。消防应急灯具有耗电小、亮度高、使用寿命长等特点,边上设计有电源开关和指显灯,适合工厂、酒店、学校、单位等公共场所以备停电作应急照明之用。
消防应急灯具的设置范围。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2、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
3、观众厅,建筑面积超过400m2的展览厅、营业厅、多功能厅、餐厅,建筑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室。
4、建筑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半地下建筑或地下室、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房间。
5、公共建筑中的疏散走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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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施工及安装规范!
主要设备规定
1、系统中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等各类产品应是通过国家型式认可(或认证)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电池应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一致。
检验方法:核对认可(或认证)证书与产品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2、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抽查应急工作时间和状态转换功能,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应正常。
检验方法:充电24h后放电,期间观察灯具的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测量放电时间。 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3、疏散指示牌应是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合格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安装
系统的安装规定
1、系统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3、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
4、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疏散方向的与疏散方向相同。
5、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暗装。
6、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7、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8、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9、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
10、消防应急灯具及标志牌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2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安装规定
1、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底边距地面距离宜在2.0m至3.0m之间。
2、标志灯严禁安装在门扇上。顶棚高度低于2.0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标志表面应迎面对向疏散方向。
3、标志灯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且凸出墙面不应大于20mm,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安装距离不应大于10m。疏散走道内高位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4、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试验按钮可安装在远处或用遥控方式。
5、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灯宜安装在本层墙上。地上首层与地下室合用楼梯时,指示出口的标志灯应安装在首层出口内侧。
6、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标志灯在安装时,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
3
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安装规定
1、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均匀布置,宜安装在棚顶或2.0m以上的侧面墙上。
2、照明灯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安装灯具的水平线以下;照明灯安装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m~2m之间侧面墙上。
3、配接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照明灯,其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矿物绝缘电线(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4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规定
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蒸气、易燃物及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有碱性物质、密封环境、有可燃气管道、仓库等场所,室内长期温度不宜超过35℃。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支路严禁连接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外的其他负载。
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同一配电回路不宜同时给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的消防应急灯具供电。
5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安装规定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内,若无消防控制室应安装于经常有人值守的场所。
2、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靠近门或侧墙安装时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门的正常开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3、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5、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线路应单独穿管。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导线应绑扎成束;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6
蓄光型疏散指示牌的安装规定
1、标志牌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时,其指示疏散方向的方向应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标志牌之间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2、蓄光型标志牌必须设置在正常情况下光照度大于100lx的场所。
3、标志牌安装在墙上时,其下边缘距地面距离不应大于1m。
4、标志牌固定应牢固,无破损。
5、标志牌安装在地面上时,只能采用镶嵌式工艺安装,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7
系统的供配电规定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供配电方式应能保证系统在正常照明关断后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保证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消防工作场所及其相关疏散区域、避难层、直升飞机停机坪区域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在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防火分区内的自带电源型及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电源应直接取自该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4、当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配带分配电箱供电方式时,分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要求。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每一个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备用应急照明和疏散应急照明,不宜接入同一分支供电回路。
6、消防应急灯具的配电回路中不宜设置开关;工作方式可控的消防应急灯具配电回路中设置的开关,不应影响该配电回路中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7、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分配电箱内应能接受消防联动控制,但当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急输出应不受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的影响,并发出进入应急状态反馈信号。
主要设备规定
1、系统中的灯具、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控制器等各类产品应是通过国家型式认可(或认证)的产品。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使用电池应与市场准入制度要求的有效证明文件一致。
检验方法:核对认可(或认证)证书与产品标志、名称、型号、规格是否相符;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2、自带电源型消防应急灯具应抽查应急工作时间和状态转换功能,其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小于其标称的应急工作时间。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应正常。
检验方法:充电24h后放电,期间观察灯具的状态转换和状态指示,测量放电时间。 检查数量:每个批次、每个规格各抽一台。
3、疏散指示牌应是通过国家消防产品质检中心检验合格产品。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一致。核对检验报告(有产品照片)与产品外观是否相符。
施工前,应具备系统图、设备布置平面图、接线图、安装图以及消防联动逻辑说明等必要的技术文件。
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包括隐蔽工程验收)、检验、调试、设计变更等相关记录。
施工过程结束后,施工方应对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
竣工时,施工单位应完成竣工图及竣工报告。
安装
系统的安装规定
1、系统布线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30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2、消防应急灯具与供电线路之间的连接不得使用插头连接。
3、消防应急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周围应保证无其他遮挡物,消防应急灯具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表面上。
4、带有疏散方向指示箭头的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在安装时应保证箭头指示疏散方向的与疏散方向相同。
5、指示出口的消防应急标志灯应固定在坚固的墙上或顶棚下,安装方式可以明装,也可以嵌墙暗装。
6、消防应急灯具在安装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试验按钮(开关)能被人工或遥控操作。
7、消防应急照明灯安装时,在正面迎向人员疏散方向,应有防止造成眩光的措施。
8、消防应急灯具吊装时宜使用金属吊管。吊管上端应固定在建筑物实体或构件上。
9、作为辅助指示的蓄光型标志牌只能安装在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的路线上,但不能代替标志灯。
10、消防应急灯具及标志牌宜安装在不燃烧墙体和不燃烧装修材料上。
2
消防应急标志灯的安装规定
1、标志灯在顶部安装时,不宜吸顶安装,灯具上边与顶棚距离宜大于200mm,底边距地面距离宜在2.0m至3.0m之间。
2、标志灯严禁安装在门扇上。顶棚高度低于2.0m时,宜安装在门的两侧,但不能被门遮挡。标志表面应迎面对向疏散方向。
3、标志灯低位安装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时,应安装在距地面(楼面)1m以下的墙上,标志表面应与墙面平行且凸出墙面不应大于20mm,凸出墙面的部分不应有尖锐角及伸出的固定件,安装距离不应大于10m。疏散走道内高位安装标志灯时,两个标志灯间距离不应大于20m(人防工程不大于10m)。
4、标志灯安装在地面上时,灯具的所有金属构件应采用耐腐蚀构件或做防腐处理,电源连接和控制线连接应采用密封胶密封。标志灯表面应与地面平行,与地面高度差不宜大于3mm,与地面接触边缘不宜大于1mm。试验按钮可安装在远处或用遥控方式。
5、楼梯间内指示楼层的标志灯宜安装在本层墙上。地上首层与地下室合用楼梯时,指示出口的标志灯应安装在首层出口内侧。
6、在人员密集的大型室内公共场所的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线路上设置的保持视觉连续的标志灯在安装时,标志灯箭头指示方向或导向光流流动方向与疏散方向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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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应急照明灯的安装规定
1、消防应急照明灯应均匀布置,宜安装在棚顶或2.0m以上的侧面墙上。
2、照明灯在侧面墙上顶部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距离不得低于2m,在距地面1m以下侧面墙上安装时,应采用嵌入式安装,其凸出墙面最大水平距离不应超过20mm,且应保证光线照射在安装灯具的水平线以下;照明灯安装不得安装在地面或1m~2m之间侧面墙上。
3、配接集中电源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照明灯,其线路应采用金属管或经阻燃处理的硬质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烧体的结构层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小于30mm。当采用明敷设时,应采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保护,并在金属管或金属线槽上采取防火保护措施。采用矿物绝缘电线(缆)时,可不穿金属管保护,但应敷设在电缆竖井或吊顶内有防火保护措施的封闭式线槽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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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规定
1、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安装场所应无腐蚀性气体、蒸气、易燃物及尘土;电池应安装于通风良好的场所,严禁安放在有碱性物质、密封环境、有可燃气管道、仓库等场所,室内长期温度不宜超过35℃。
2、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输出支路严禁连接除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外的其他负载。
3、应急照明集中电源的同一配电回路不宜同时给两个及两个以上的防火分区的消防应急灯具供电。
5
应急照明控制器的安装规定
1、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在消防控制室内,若无消防控制室应安装于经常有人值守的场所。
2、应急照明控制器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靠近门或侧墙安装时应保证应急照明控制器门的正常开关,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坪0.1~0.2m。
3、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安装牢固,不得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4、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标志。
5、应急照明控制器的控制线路应单独穿管。引入应急照明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配线应整齐,避免交叉,并应固定牢靠;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导线应绑扎成束;导线穿管后,应将管口封堵。
6
蓄光型疏散指示牌的安装规定
1、标志牌安装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时,其指示疏散方向的方向应与标志灯指示方向相同;标志牌之间的安装间距不应大于1.5m。
2、蓄光型标志牌必须设置在正常情况下光照度大于100lx的场所。
3、标志牌安装在墙上时,其下边缘距地面距离不应大于1m。
4、标志牌固定应牢固,无破损。
5、标志牌安装在地面上时,只能采用镶嵌式工艺安装,其安装后应平整、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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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的供配电规定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供配电方式应能保证系统在正常照明关断后5s内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保证消防控制室应能控制系统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2、消防工作场所及其相关疏散区域、避难层、直升飞机停机坪区域应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
3、在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防火分区内的自带电源型及子母型消防应急灯具的供电电源应直接取自该防火分区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4、当采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配带分配电箱供电方式时,分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要求。
5、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每一个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超过16A,光源数量不宜超过25个;备用应急照明和疏散应急照明,不宜接入同一分支供电回路。
6、消防应急灯具的配电回路中不宜设置开关;工作方式可控的消防应急灯具配电回路中设置的开关,不应影响该配电回路中消防应急灯具转入应急工作状态。
7、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及分配电箱内应能接受消防联动控制,但当应急照明集中电源进入应急工作状态时,应急输出应不受消防联动控制信号的影响,并发出进入应急状态反馈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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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建筑高度小于27m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 建筑面积大于100㎡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10.3.2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疏散走道,不应低于1.0 lx;
2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避难层(间),不应低于3.0 lx;对于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不应低于10.0 lx;
3 对于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不应低于5.0lx。
10.3.3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10.3.5 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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