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朝二世而亡,对后人带来了哪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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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味史怪
2020-12-27 · TA获得超过514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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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始皇有四大历史功绩:一是国家凝成,二是民族融合,三是创立政制,四是厉行法治。国家凝成,体现为秦一统天下,结束了封建诸候割据状态;民族融合,体现为强力开疆拓土,使南蛮、东夷、北狄、西戎的广土众民,成为汉民族,并通过法同壹、币同值、车同轨、书同文、度同制、行同伦,加深民族融合,从根本上避免了国家分裂,使统一成为中国文化的主要特征之一。创立政制,体现为实行郡县制,建立大一统的封建中央集权专制,对中国封建社会影响深远,千载犹行秦法政;厉行法治,体现为完善法律,明法壹刑,事皆决于法,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统一中国是秦始皇的伟大历史功绩,此后法家政治权力思想和儒家意识形态的高度联镇整合维持了国家大一统的局面。

然而,大秦帝国却国祚短促,二世而亡,其历史教训十分深刻。受诸多因素,尤其是汉史家治史为证明本朝执政的合法性和“凡封建帝王皆为贼”的意图伦理影响,对秦始皇和大秦帝国的分析评价,多不够深刻和公允。司马迁在《史记》中写道:“秦取天下多暴,然世异变,成功大。传曰‘法后王’,何也?以其近己而俗变相类,议卑而易行也。学者牵于所闻,见秦在帝位日浅,不察其终始,因举而笑之,不敢道,此与以耳食无异。悲夫!”司马迁对秦帝国和秦始皇给予了较高评价,并以讥讽的口吻批评了浅薄的学者。可惜,二千多年过去了,司马迁所批评的“耳食”者仍大有人在。



客观地分析秦始皇执政和大秦帝国政策的得失,对治国理政有深刻的启示。

工具理性发达,有助于阶段性目标的实现,但缺少价值理性后患无穷

商鞅变法,实行军功爵制,造就了秦国虎狼之师。这支虎狼之师有超强的战斗意志和战斗力,打的东方列国“百姓不聊生,族类离散,流亡为臣妾,满海内矣”,秦国最终统一了中国。

军功爵制规定,凡行伍中人,不论出身门第,一律按照其所立军功的大小予以赏赐。即便是秦国的宗室也是这样,宗室未立军功者不得列入宗族的簿籍,不得拥有爵位。使有功者显贵、光荣,无功者虽富裕而无显贵的身份。没有军功者不得改变身份,奴隶的后代仍为奴隶,若隐瞒身份,要受到严厉制裁。

商鞅制定的十八爵级经过演变,到秦王嬴政之时,为二十爵级,分别为:第一级公士,第二级上造,第三级簪褭,第四级不更,第五级大夫,第六级官大夫,第七级公大夫,第八级公乘,第九级五大夫,第十级左庶长,第十一级右庶长,第十二级左更,第十三级中更,第十四级右更,第十五级少上造,第十六级大上造(也名大良造),第十七级驷车庶长,第十八级大庶长,第十九级关内侯,第二十级彻侯。

军功爵制规定:能够斩获一颗敌人甲士首级就赐给爵位一级,增加一顷田地和九亩宅地,赐给一个家臣,还可以在军队和官府担任官吏。斩杀的首级越多,获得的爵位就越高,赏赐就越重。证据是敌人的首级。如果一个士兵在战场上斩获两个敌人“甲士”首级,他做囚犯的父母就可以立即释放,若他的妻子是奴隶,也可以转为平民。 如果军功杰出,岁俸不低于450石粟米,并可衣食600户的租税,也可养士(自己的家臣与武士)。二十级爵位(彻侯)岁俸1000石粟米,约合现在的30750公斤,对应大将军之职。

军功爵制,以“无功不受禄”摧毁了“世卿世禄”的血缘宗法制,打开了底层平民向上跃升的通道和空间。因此,秦国社会活力迸发,其军队当时无敌于天下。

军功爵制,体现了秦国战争工具理性发达,是否定辩证法付诸实践的合理形态,具有强大的威力。在弱肉强食的时代,任何软弱畏缩都是自毁,需要全力以赴地否定和打倒敌人。因此,人们对过分强调对立、否定和斗争,并不感到有什么不妥。然而,秦国统一天下后,需要由战争政策转变为和平发展政策。如此,实行军功爵制带来的后果,就成了统治者缓和阶级矛盾、维护统治地位和国家统一的很大障碍。

秦国在统一战争中,有相当数量的军人获得了爵位,形成了一个剥削和压迫底层民众的既得利益集团。按照秦法,爵位可以沿袭至第二代,那么在短时期内特权阶层或既得利益集团成员是不会减少的。由此,在一定时期内,既得利益集团与老秦本土和六国广大民众的矛盾难以缓和,只能越发尖锐。这是战争工具理性发达带来的严重后果。

商鞅变法肯定了土地私有化的合法性,并通过实行军功爵制形成的特权阶层,促进了土地兼并和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加强。董仲舒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愈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陆贾说:“秦始皇骄奢靡丽,好作高台榭,广宫室,则天下豪富制屋宅者,莫不仿之。设房闼,备厩库,缮雕琢刻画之好,博玄黄琦纬之色,以乱制度。”《盐铁论》则说:“始皇数幸之郡县,富人以赀佐,筑道旁。”都说明了阶级分化和土地兼并的严重情况。秦统一之初,仅迁之咸阳一带的豪富竟然有十二万户之多,是有一定社会根源的。

由于实行土地私有制和军功爵制,出现了大量的贫弱农民,包括依附于地主的农民,例如“耕豪民之田”而“见税什五”的佃农,“为人佣耕”如陈涉者的雇农,类如仆人的庶子等;也包括地主、贵族私家役使的私奴和隶臣妾、刑徒等官奴;还包括游民,秦官方称“游士”,他们中间有失去土地,贫无立锥之地,到处流浪的农民,以及散兵游勇、没落的旧贵族。长期的土地兼并和残酷的地租剥削,是农民贫困、破产的根源,也是秦朝败亡的根本原因。真是成也军功爵,败也军功爵!



绝对化、理想化的思维方式,缺乏系统分析和辩证精神,不是理性的成熟,而是一种理性的自负

秦国统一天下后,究竟应该实行郡县制,还是实行分封制,抑或实行郡国并行的地方管理体制,对大秦帝国的发展走势有极其重大的影响。

始皇二十六年,朝廷召开会议,讨论决定实行何种地方管理体制。在廷议上,丞相绾等言:“诸侯初破,燕、齐、荆地远,不为置王,毋以镇之。请立诸子,唯上幸许。”始皇下其议于群臣,群臣皆以为便。惟廷尉李斯议曰:“周文武所封子弟同姓甚众,然后属疏远,相攻击如仇雠,诸侯更相诛伐,周天子弗能禁止。今海内赖陛下神灵一统,皆为郡县,诸子功臣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甚足易制。天下无异意,则安宁之术也。置诸侯不便。”始皇曰:“天下共苦战斗不休,以有侯王。赖宗庙,天下初定,又复立国。是树兵也,而求其宁息,岂不难哉!廷尉议是。”(史记•秦王本纪)遂分天下以三十六郡。

其实,王绾并没有反对在条件和时机已经成熟的秦本土等地实行郡县制,只是担忧燕、齐、荆地远,“黔首未集附”,旧贵族残余势力伺机作乱复辟,这是一个现实而紧迫的问题,需要暂行分封制,置王以增强国家对这些地区的控制力。

郡县制与分封制有本质不同。金景芳指出,分封制的原型是“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受封者对他所分得的土地都有直接统治权。郡县制,封君列侯仅享有食邑租税之权,而且还要受所在地的地方官监督和管理。地方官无论血统,由朝廷任免,直接对朝廷负责,不存在世袭罔替,最大限度地解决了诸侯势力不断膨胀尾大不掉甚至与朝廷分庭抗礼的问题,它适合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传统社会。

实行郡县制的优越性,无可否认,但问题是达致美好愿景总需要一些条件、一个螺旋上升的过程。理想是丰满的,而现实是骨感的。一则寓言会给人以启示:一位哲学家批评船夫不懂哲学相当于失去生命的一半。而当一个巨浪打来,哲学家掉进河里大喊救命后,船夫反过来批评哲学家:你不会游泳,就相当于失去生命的全部。

秦虽并天下,但天下并不是铁板一块,还有许多明隙暗纹,不及时加以弥补、焊接,很可能还会四分五裂,而秦国的兵力布置外重内轻,朝廷的禁卫军远在咸阳及其附近,主要军事力量又集中部署在上郡以北、五岭以南的边疆地区,武力控制边远地区鞭长莫及。

而李斯不察或根本不在意这些,只管开天窗、唱高调,蹈虚空、行急政,一刀切地推行郡县制,成为秦朝速亡的重要因素。史书记载,项梁、项羽、张良、魏咎、张耳、陈余等,就在燕、齐、楚这些地区隐姓埋名,阴结党徒,并与游士广通声气,伺机而动,以恢复昔日的割据局面。陈胜、吴广大泽乡揭竿而起时,这些地方的旧贵族残余势力闻风而动,如项梁、项羽、景驹乘机起于楚,田儋、田荣、田假起于齐,韩广等燕国旧贵人、豪杰起于燕,各种反秦势力迅速合流,并不断扩大,终致起义烽火呈燎原之势不可遏止。其重要的原因是,秦始皇没有采纳王绾在这些地方置王的建议。这些地方各级政权组织缺少忠心和权威,武备松弛,缺乏强大的社会控制力,一旦发生大规模的武装起义,朝廷的重兵远在南北边疆地区,无法及时扑灭起义烽火,最终只能导致起义军势不可挡。秦二世而亡,王绾等不幸而言中。

班固说:“秦姗笑三代,荡灭古法,且自号皇帝,而子弟为匹夫,内亡骨肉本根之辅,外亡尺土藩翼之卫。”刘邦吸取秦二世而亡的教训,汉初以郡县制为主体,郡国并行,主要在燕、齐、楚故地置王,度过了国家初创的脆弱稳定期,避免了重蹈秦朝覆辙,巩固了统治地位,开创了几百年的王朝基业。可汉初如果刘邦对地方一律实行郡县制,恐怕刚刚统一的国家旋即会杀伐不已、四分五裂。

绝对化、理想化的思维方式,缺乏系统分析和辩证精神,不是理性的成熟,而是一种理性的自负,以此指导实践、处理问题,不仅难以奏效,而且会伤及长远和根本。



纯粹依靠儒家思想不可能“垂衣而治”,纯粹依靠法家思想也不会“强力而治”,德润人心与法安天下相辅相成

秦始皇时的法律制度相对完善,明法壹刑,事皆决于法,基本实现了“治道运行,诸产得宜,皆有法式”。秦国能取得统一战争的胜利和巨大的经济建设成就,法治发挥了重大作用。秦法的最大问题是,特权阶层与普通百姓权利的严重不平等以及秦法比较严苛,这也是秦二世而亡的重要原因。

韩非主张依法治国、法不阿贵,一切人都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事,不可“释法用私”,不可“释法术而任心治”,这是正确的。但提出治世应纯任法治,完全否定道德和教化的作用,则有失偏颇。秦始皇信奉法家尤其是韩非的学说,其法治理念和立法实践,必然会受法家思想的影响。

秦朝速亡,后世统治者、御用文人,包括史家,为证明本朝政权的合法性,或为占据道德优势,笼络人心,大肆攻击秦法,放大秦法之缺陷,甚至一言以蔽之:严刑峻法,口诛笔伐所谓的暴政。时至今日,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把秦始皇时的法律与商鞅时的变法和秦二世时的更法,混为一谈,辱没秦始皇。这对后世治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对于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汉宣帝说:“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教,用周政乎?”治国理政,德法都不可或缺。文化的深层因素是道德观念和伦理价值。法治文化涉及法律信仰,法律不被信仰难为治。法治不能缺少价值理性和深厚的道德底蕴,如果法治缺少一种文化认同和文化支持,这样的法治行之不远。但德润人心的目的是,统治阶级制定良法,全社会自觉守法,并用“真、善、美”充填法律空白,而不是以德代法、以德废法、以德坏法。以人性善为理论根基,纯靠德教和人的自觉性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只能“礼崩乐坏”,社会每况愈下。正如《盐铁论●论儒》篇中的御史所说:孔子不能强鲁,孟子不能存齐,儒者安国尊君,未始有效也。无法势,虽贤人不能为治;无甲兵,虽孙、吴不能以制敌。

法安天下之“法”,当然是良法,唯良法才能善治。皇帝制、宗法制、封建特权制、吃人的封建礼教制,才是最大的恶法;以经决狱、任心弃法、徇私枉法,才是法无尊严、不被信仰的最大问题。魏征说:“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权衡所以定轻重,准绳所以正曲直……弃权衡而定轻重,不亦惑哉!”

秦始皇被批倒批臭,秦法也被视为魔鬼的咒语,从此‘’法‘’成了‘’恶‘’的代名词,封建帝王和士大夫唯恐避之不及。如《朱子语类●尚书》言:“法家者流往往常患其过于惨刻。今之士大夫耻为法官,更相循袭,以宽为事,于法之当死者反求以生之。殊不知‘明于无刑以弼五教’,虽舜亦不免。教之不从,刑以督之,惩一人而天下人知所劝诫。所谓‘辟以生辟’,虽曰杀之而仁爱之实已行乎中。今非法以求其生则人无所惩惧,陷于法者愈众。虽曰仁之,适以害之。”故此,尽管封建社会很漫长,但法治传统资源极为稀薄。古人讲:“为国者,观俗立法则治,察国事本则宜。”依法治理,才是最可靠、最稳定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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