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女儿的收入不同,父母的医疗费要一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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默空文

2020-11-12 · 认真回答每个问题是我的快乐。
默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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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得看两姐妹的感情状况如何了,父母对于两个女儿的付出都是一样的,一样的培养,一样的关爱,如果两盒个女儿有孝顺之心,那就应该竭尽自己所能去回报父母,不计得失,而非在支付父母医疗费时发生分歧。

哈雷很机车

2020-11-12 · 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
哈雷很机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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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只是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并没有明确说明就医等其他重大负担的分配方法。不过,可以肯定的是有个原则,即父母给子女多的,子女当然应该给父母承担多一点责任,如你所说,你父亲这就有点重男轻女了。另外从道德上来说,你可以而且如果有能力应该尽量帮助父母,要是没有能力则另说。最后,你这个事要拿到法院去解决也不好办,所谓清官司难断家务事。
首先对子女尽责时间进行合理计酬。计酬金额和住院费用一起平分。同时照顾家庭困难的兄弟姐妹,对其进行适当的补贴。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每一个子女无论贫穷富足都有尽孝的责任和义务,产生的费用由子女平摊,这也是每一个子女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据我了解,得看自己所在区域的风俗民情决定的,在我国有些地方就不会让嫁出去的女儿来平摊娘家的任何费用,包含养老,医疗等。
一、家里有哥哥或者弟弟的,如果女儿是出嫁,未继承父母任何财产,出嫁时父母陪嫁的不算。这种情况在很多地方的风俗民情约定就是不管娘家发生什么事,包含父母生病养老,不会强制给女儿分摊,女儿全凭自愿,娘家人也不会要求分摊,社会不会谴责,政府机构也不会强制要求。

二、家里有哥哥弟弟的,如果是招的上门女婿,与儿子同样继承了父母的财产,当地风俗民情约定就会同样平摊父母的医疗及养老费用,无论女儿家庭是否富裕。社会及政府相关机构也会参与监督。

三、家里无哥哥弟弟,全是女儿。这种情况在部分地区一般父母都会要求其中一个女儿招上门女婿,为父母养老,同样会像儿子一样继承父母财产。这种情况根据部分地区风俗民情,其它未继承财产女儿女婿也无强制平摊医疗及养老费用,由继承财产的女儿女婿全部负责。

四、家里无哥哥弟弟,全是女儿。父母将所有财产全部均摊给所有的女儿,此种情况,不管是风俗民情还是法律规定,所有女儿都会平摊医疗及养老费用,社会及政府部门都会监督。

五、家里就一个独女儿,此种情况无论是风俗民情,还是法律规定,都由唯一的女儿及女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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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帅老师
高能答主

2020-11-12 · 世界很大,慢慢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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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女儿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尽管两个女儿的收入不同,但是父母生病了,医疗费用,我认为还是一人一半比较公平。
赡养老人。
关于赡养老人,《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抚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情节恶劣还有可能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我国相关法律规定:

1、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被赡养人婚姻关系变化或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2、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被赡养人有要求赡养人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3、赡养人不履行给付赡养费、共同分担费用的,除了支付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外,还应按照应当缴纳的赡养费、共同分担的费用数额的每日1%支付违约金。

4、赡养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在继承遗产时少分或不分。

5、部分赡养人不履行义务,其他赡养人按照长幼顺序由不尽赡养义务赡养人的下一顺序赡养人继续履行赡养协议约定的义务,任何赡养人不得以此作为自己不履行义务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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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扰龙露03J
2020-11-12 · TA获得超过8128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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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义务。  这种赡养是有条件的,即须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  关于给付赡养费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由于对给付赡养费的标准没有具体的规定,致使审判人员在实践操作中各自引用不同的给付标准,或按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数额、或以当地最低生活困难保障金的标准、或按照子女固定收入的一定比例由其子女共同给付,甚至有个别父母在有收入的情况下也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是否支持,在法院内部也有不同的意见。这些情况不仅造成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理解,法官在调解过程中也因没有法律依据难以做当事人的工作,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和裁判文书的公信力。  给付赡养费的具有定期给付性(如每月、每季、每半年一次,履行至老人去世为止)、履行义务的多次性和时间跨度的长期性等特点,这些特点决定了此类案件执行的反复性和复杂性,因此执行中应以细致的思想工作和法制教育为主,采取灵活多样的方法予以执行,只有使被执行人从思想上消除障碍,才有助于义务的稳定履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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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哈哈哈哈哈哈好搞笑
2020-11-12 · 把热爱做到极致就是价值
哈哈哈哈哈哈哈好搞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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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道理来说应该都是一样的,不管穷富,赡养老人的责任义务是一样的,但是按人情来说,经济条件好的可以多出一点,差点的在行动上多付出一些,一家人可以商量着来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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