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笼统地说保安有没有执法权。要根据执法权的具体定义和相关情况来确定。
首先,保安拥有法律赋予的管理权限。
2010年1月1日年实施的《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保安服务是指:(一)保安服务公司根据保安服务合同,派出保安员为客户单位提供的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以及安全技术防范、安全风险评估等服务;(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招用人员从事的本单位门卫、巡逻、守护等安全防范工作;(三)物业服务企业招用人员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门卫、巡逻、秩序维护等服务。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二)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三)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四)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
从事武装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员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使用枪支,依照《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以上规定,保安的管理权限根据工作岗位、任务的不同,权限不同。在公共场所有权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负责武装守护押运的保安,有权佩戴使用枪支。
其次,保安所在单位在受法律法规授权及行政机关委托,可以拥有行政执法权,保安在此情况下,可以经所在单位安排,行使行政执法权。
我国的行政执法分为三种,行政机关直接执法,法律法规授权某一社会组织执法;行政机关委托某一社会组织执法。后两种一般称为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
例如,2011年5月2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11年7月2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实施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治安和消防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乘客应当接受、配合安全检查,禁止携带易燃、易爆、有毒和放射性、腐蚀性的危险品及其他违禁品进站、乘车。不接受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运营单位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阻碍屏蔽门(安全门)、车门开启与关闭或者非法拦截列车、强行上下列车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有权对行为人进行劝阻和制止;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上述规定,西安地铁运营单位有权对乘客进行安检,并对不接受检查强行进站或者扰乱安全检查秩序的,应当进行劝阻和制止。这是地方法规授予运营单位的权力,从性质上应属于行政执法权的一部分,或者说是带有行政执法性质的权力。
例如,深圳市司法局于2019年9月2日发布了《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行政执法公告》,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委托深圳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在委托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其执法人员持深圳市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深圳市司法局的做法就属于委托执法。
上述不论法律法规授权执法,还是委托执法,运营单位可以雇佣保安作为单位工作人员从事相应执法工作。
第三,我国的不少城市,已经授权轨道交通运营单位更大的权限,可以对有关违法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狭义上的行政执法,仅指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包括罚款、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行政拘留等措施。
2015年7月1日《长春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授权长春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行政执法,该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依照本条例的授权实施相关行政处罚。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行政执法,并依照《吉林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配备执法人员。
长沙、上海、北京等地都通过地方立法,授予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相应行政执法权。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都是企业,他们的执法很大程度上依靠保安部门。
综上,保安有没有执法权,要看执法权的定义。法律赋予了保安依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行使管理权力,这也是在执行法律。如果把执法权限定在行政执法权,主要要看法律、地方性法规有没有授权保安所在单位有没有被授权执法或者委托执法,在被授权执法和委托执法的情况下,保安可以经所在单位指派,依法从事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
这个是很肯定的,保安是没有执法权限的,保安他不是执法的主体,任何单位的保安的权限都是一样的,保卫安全。
保安,指保卫治安,是一个职业工种,主要职责为防火、防盗、责任区域内的人身安全。通过保安人员的工作实施来保障固定区域内安全,正常工作秩序、治安秩序,防范于未然。(引自于百度百科)
没有搜身,检查的权利,只有阻拦看护的权利!公司保安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赋予的权力执行公司内部纪律,比如检查进出物资明细,人员证件等。但是无权执行法律法规赋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特有的国家强制权力,比如羁押人员,罚款等。打人则肯定是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 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总哈上述来看,我们的协警也是没有执法权的,但并不是说他们不能实施执法行为。 协警的定位是“辅助”警力,属于专业的群防群治队伍,不具有行政执法权。
1、从法理上讲,协警拥有的只是权利而非权力,此权利与一般公民所享有的没有差别。
2、在机构性质上,虽然协警队伍属于财政补助性事业单位,但它必须在在编民警的带领下开展各项工作,在涉及需依法定职权才能完成的任务时,只能由在编民警完成,协警仅起辅助作用。
所以,各位看官应该已经知道了保安或者是门卫他们是没有执法权的,公司保安可以依据公司规章制度赋予的权力执行公司内部纪律,比如检查进出物资明细,人员证件等,同样的他们也没有罚款,搜身的权利,这些行为都是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