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丢失了快递公司怎样赔偿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由于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而使得用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用户均可以向快递企业提出索赔要求。赔偿金额,《快递暂行条例》规定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重庆市邮政条例》明确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邮件、快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除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外,并由邮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违反快递服务国家标准,严重损害用户利益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快递相关法律规定
1、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对无法投递的快件(邮件),应当退回寄件人。
对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寄件人的快件(邮件),企业应当登记,并按照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和快递服务标准处理;其中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国际快件(邮件),应当依照相关规定交由有关部门处理。
填写快递运单前,企业应当提醒寄件人阅读快递运单的服务合同条款,并建议寄件人对贵重物品购买保价或者保险服务;
2、企业分拣作业时,应当按照快件(邮件)的种类、时限分别处理、分区作业、规范操作,并及时录入处理信息,上传网络,不得野蛮分拣,严禁抛扔、踩踏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快件(邮件)损毁;
3、企业应当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快件(邮件)的投递;
4、企业应当将快件(邮件)投递到约定的收件地址和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
5、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递快件(邮件),应当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邮件)外包装完好的,由收件人签字确认。投递的快件(邮件)注明为易碎品及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的,企业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企业与寄件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对于网络购物、代收货款以及与用户有特殊约定的其他快件(邮件),企业应当与寄件人在合同中明确投递验收的权利义务,并提供符合约定的验收服务,验收无异议后,由收件人签字确认。
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1、违反国家规定,收寄禁止寄递的物品,或者未按规定收寄限制寄递的物品;
2、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或者用户的合法权益;
3、冒用他人名称、商标标识和企业标识,扰乱市场经营秩序;
4、违法扣留用户快件(邮件);
5、违法提供从事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
6、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以上内容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