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不让走读是否侵犯
法律分析:学校有自主办学的权利,禁止学生走读也属教学范畴内的事。不能从“自主办学权利”,推理出任何事情都属“教学范畴内的事”。
“禁止学生走读”,不是办学的必要条件,不是学生入学的必要约束,如果国家法律或教育部的规章条例没有“禁止学生走读”,学校便没有对学生及其家长提出“禁止学生走读”的必然权利。
走读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zǒu dú,指对于所填志愿院校,若被录取是否同意以非住校方式就读。走读生来校上课、参加其他课外活动,但不住校。走读等于不住宿。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