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印发《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及有关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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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29 · 百度认证:北京北大英华科技官方账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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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管理办法》和《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评定认可办法》,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申请从事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的评审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经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作委员会)评定认可后须向国家商检局注册。第三条 申请人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认可的通知书,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交纳日常监督费用后向国家商检局办理注册手续,国家商检局经核准在“评审员资格评定报告”上签署注册意见后颁发“评审员资格证书”(对于临时注册者不颁发证书)。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 评审员注册有效期三年,到期后如要延长,应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员认可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组织复评。经复评合格后,证书有效期延长三年。第五条 已注册评审员可在注册有效期内,向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评审员资格升级注册申请。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评审员认可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对升级注册条件部分组织评定。升级评定也可在有效期满前与复评合并进行。第三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员第六条 国家商检局委托工作委员会不定期发布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注册名录。第七条 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在对已注册的评审员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联络员会议讨论通过后可对该评审员做出限期改进、暂停评审工作或由国家商检局吊销资格证书的处理。
  (一)循私舞弊,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
  (二)评审活动中发生较大失误,并引起严重后果;
  (三)责任心不强,不能胜任评审工作。第八条 本细则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第四章 质量体系评审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十条 评审机构应按照本办法和有关国际标准制定实施质量体系评审的具体程序,并按照程序受理企业质量体系评审申请,组织评审组对企业质量体系进行审核、批准、颁发评审合格证书,对获证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处理有关申诉事宜。第十一条 凡取得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IS09000)工作委员会认可的评审机构颁发的IS09001或IS09002质量体系合格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申请相应的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产品免验和商检标志认证,均免于对企业质量体系的检查。第五章 附则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规定者,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进行处罚。第十三条 从事评审工作的管理、审核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机构注册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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