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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的卷宗是公安部门移交的,不存在公安机关找检察院借阅卷宗的情况,案件已经移交检察院,是指公安机关已经完成案件的侦查取证,已经移交检察院对违法行为提起公诉。公安机关属于政府组成部门,而检察院、法院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司法机关。
1、公安局是犯罪行为的调查机关,治安管理机关,执行检察院的逮捕决定。
检察院是适用法律的监督机关,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进行决定逮捕和起诉。
法院是犯罪行为的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进行判定;同时是民事案件的审理机关。
2、检察院 、法院与同级政府由同级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公安局是政府下属的工作部门。检察院 、法院 、公安局之间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同级法检之间是平行关系,各司其职、各其负责。
3、上级人大领导和监督下级人大。同时也监督下级“一府两院”。上级政府领导下级政府,但对检察院 、法院不存在领导或 监督关系。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公安局受本级政府和上级公安局双重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已经终结的案件进行调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连同案卷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案件移送情况。
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切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都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查证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先拘留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间。
1、公安局是犯罪行为的调查机关,治安管理机关,执行检察院的逮捕决定。
检察院是适用法律的监督机关,对实施犯罪行为的嫌疑人进行决定逮捕和起诉。
法院是犯罪行为的审判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有罪和无罪,罪轻和罪重进行判定;同时是民事案件的审理机关。
2、检察院 、法院与同级政府由同级人大产生,受人大监督,对人大负责。公安局是政府下属的工作部门。检察院 、法院 、公安局之间互相配合、互相监督、互相制约。同级法检之间是平行关系,各司其职、各其负责。
3、上级人大领导和监督下级人大。同时也监督下级“一府两院”。上级政府领导下级政府,但对检察院 、法院不存在领导或 监督关系。上级检察院领导下级检察院,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公安局受本级政府和上级公安局双重领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已经终结的案件进行调查,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并写出起诉意见,连同案卷和证据,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案件移送情况。
犯罪嫌疑人主动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中写明有关情况。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检察院调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起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一切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都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监察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需要补充查证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
对于已经采取留置措施的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先拘留犯罪嫌疑人,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十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
特殊情况下,决定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天。
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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