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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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九州鹏跃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是一家集自主研发、组装生产、定制集成、服务运维于一体的新型科技公司。产品包括粉尘检测设备、本安/矿用防爆测尘设备、烟尘检测设备、CEMS系统、气溶胶发生器等,形成了“九州测尘王”和“九州发尘王”两大品牌系列,并结合环境监测需求,研发出集粉尘、气象、有毒有害气体、噪声、VOCs等于一体的环境监测系统、安全生产监测预警系统、职业卫生实时监测系统,致力于为客户提供适用于各种工况环境的监测解决方案及设备运维服务。
我公司连续九年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隶属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在北京昌平科技园设有专业技术研发团队和生产组装车间,拥有年产万台的生产能力。是北京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北京市知识产权试点单位”,现拥有包括四项发明专利(ZL2021103675403、ZL2021103671953、ZL2021107487013、ZL2016108721214)在内的五十余项自主知识产权。与国内一流科研院所长期进行产学研合作,完成了多项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与中国计量院合作研发的“光散射法检测设备及颗粒物质量浓度和计量溯源体系”获得粉体协会科技进步一等奖。我公司曾参与起草多项国家及行业标准,并获得“中关村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专项支持资金”。
公司始终坚持以客户需求为导向,以科技创新为指引,以产品品质及客户服务为基石,秉持“诚信为本、精益求精、成就客户、持续改进”的核心价值观,以“设备研发生产、系统集成定制、数据云平台共享、监测一体化解决方案”等四大业务板块为载体,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是行业内科工贸服较为完善的“粉尘监测设备生产服务商”、“环境监测系统集成服务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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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安排,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国土资源、农业、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质量技术监督、气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发现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第五条 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障必要的环境保护投入,采用有效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防止、减少生产经营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并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工作、生活等活动对大气造成的污染,共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加强大气环境保护宣传,普及大气环境保护知识,提高公众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逐步推进环境保护教育,将大气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青少年的大气环境保护意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网络平台,接受并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污染大气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为的举报。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八条 本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制度。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目标,确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和实施步骤。第九条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采用烟气超低排放等技术;现有燃煤发电机组(含热电联产)应当限期实行超低排放改造。电力调度单位应当优先安排使用清洁能源的发电机组和超低排放燃煤发电机组发电上网。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经济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限期淘汰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煤锅炉,加快改造燃煤锅炉和燃煤工业窑炉,推广使用清洁燃料。第十一条 鼓励城市建成区、工业园区等实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分散燃煤锅炉,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前已建成使用的分散燃煤锅炉应当限期停止使用。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面积应当逐步扩大。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城市建成区可以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第十三条 钢铁、水泥、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行业中的大气重污染工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
城市规划区禁止新建烧制建筑用砖厂;已经建成的,设区的市、自治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关停,并予以处理。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主管部门,制定化工、印染、包装印刷、涂装等重点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和行业特点,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操作规程,指导排污单位组织实施。
鼓励生产、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料和产品。第十五条 在化工、印染、包装印刷、涂装、家具制造等行业逐步推进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料和产品的使用。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企业应当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
2024-09-26 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