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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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8条第4款的规定,包含一个或多个核苷酸或者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说明书中应当包括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序列表,并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规定提交含有该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副本。
  为了使提交的纸件形式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及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含有该序列表的电子文件规范化,以利于申请人提交;也为了使序列表电子文件可以快捷地输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计算机数据库,并与其它的序列检索数据库交换数据,以利于公众检索;同时也利于专利局审查员加快审查,更好地为申请人服务;特制定本标准。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提交的包含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的发明专利申请,具体地说,适用于该申请提交的纸件形式的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以及含有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序列表电子文件。3.术语和定义
  在本标准中,采用下面术语和定义:
  (1)序列表:是指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专利申请说明书的一部分,它公开了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的详细内容和其它有用信息。序列表中的序列是不少于10个核苷酸的非支链核苷酸序列,或者是不少于4个氨基酸的非支链氨基酸序列。所述的序列不包括支链序列;不包括具有少于4个特别定义的核苷酸或氨基酸的序列;也不包括含有列于附录1之表1-4以外的核苷酸或氨基酸的序列。
  (2)序列表电子文件:是指包含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的计算机可读形式的纯文本文件。
  (3)核苷酸:只包括附录1之表1中列出的符号所表示的核苷酸。附录1之表2中列出的符号用于表述核苷酸的修饰形式,例如甲基化碱基。对于核苷酸的修饰形式,不得在核苷酸序列中直接使用表2中的符号表示,其具体的表述方式见本标准4.4.7节(1)和4.4.5节的内容。
  (4)氨基酸:只包括列于附录1之表3中的存在于天然蛋白质中的L-氨基酸,不包括D-氨基酸。附录1之表4中列出的符号用于表述氨基酸的修饰形式,例如羟基化或糖基化形式。对于氨基酸的修饰形式,不得在氨基酸序列中直接使用表4中的符号表示,其具体的表述方式见本标准4.4.7节(2)和4.4.5节的内容。
  (5)序列标识符:对应于序列表中每个序列的序列标识号的唯一的正整数。
  (6)数字标识符:由尖括号〈〉括起来的代表特定内容数据项的三位数字。4.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的数字标识符、内容及其格式:
  在核苷酸和/或氨基酸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应当有本标准中指出的数字标识符,在数字标识符之后(即在其之右,必要时还包括在其下面的若干行)是相应的具体内容,它们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格式。附录2给出了一个说明数字标识符、其后内容及格式的序列表样例。
  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包括的数字标识符及相应内容和格式具体如下:
  4.1、序列表和序列表电子文件中的著录项目:
  下面4.1.1-4.1.7节中的内容应当与专利申请请求书中的相应内容一致。
  4.1.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其数字标识符为〈110〉。
  在数字标识符〈11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所有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
  外国申请人还应当在中文译名之后注明英文姓名或名称,并将其用圆括号括起来。
  4.1.2、发明名称:其数字标识符为〈120〉。
  在数字标识符〈12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发明名称。
  4.1.3、案卷参考号:其数字标识符为〈130〉。
  在数字标识符〈13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案卷参考号;没有案卷参考号的,无需包括此项内容。
  4.1.4、专利申请号:其数字标识符为〈140〉。
  对于首次提交的专利申请,无需包括此项内容;当补交或提交修改时,在数字标识符〈140〉之后,是该专利申请的申请号。
  4.1.5、专利申请日:其数字标识符为〈141〉。
  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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