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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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公共场所卫生制度:
一、公共场所经营单位,需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卫生许可证”悬挂于显眼处。
二、从业人员(包括临时工)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后方能从事本职工作。 三、从业人员需进行法规及卫生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者发给合格证。
四、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的卫生管理制度。要有专人负责卫生管理工作,设卫生专用消毒设施,公用品、用具等需定期进行消毒保洁。
五、定期清理室内外卫生,保持环境整洁。
法律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五条 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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