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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折扣的增值税按照折扣后的价格进行计算。
具体来说,企业在销售时如果有商业折扣,商业折扣必须体现在发票上面才可以。企业要想享受这样的计算方式,也需要符合会计的相关规定才可以。
如果商业折扣没有体现在发票的金额栏上面,而只是在发票的备注栏进行了备注,那么企业的增值税不能按照商业折扣后的价格算,而是需要按照原价计算。
也就是说,商业折扣的具体金额需要和价款,共同体现在发票的金额栏。不管企业怎么核算,如果企业的发票不合规,就不能按照商业折扣以后的金额进行计算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具体来说,企业在销售时如果有商业折扣,商业折扣必须体现在发票上面才可以。企业要想享受这样的计算方式,也需要符合会计的相关规定才可以。
如果商业折扣没有体现在发票的金额栏上面,而只是在发票的备注栏进行了备注,那么企业的增值税不能按照商业折扣后的价格算,而是需要按照原价计算。
也就是说,商业折扣的具体金额需要和价款,共同体现在发票的金额栏。不管企业怎么核算,如果企业的发票不合规,就不能按照商业折扣以后的金额进行计算增值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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