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有何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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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莹
2022-01-18 · 离婚,合同纠纷,经济纠纷,婚姻家庭,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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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手弯别如下:
1、主体资格不同;
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
3、主体的待遇不同;
4、报酬的性质不同;
5、用人单位的义务不同;
6、适用的法律不同;
7、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关系的双方主体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主体地位不同。在建立劳动关系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而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返灶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毕世闷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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