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公安机关批准逮捕的罪犯,在看守所是何种心情等待开庭审理判决?
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大都属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人。因此,他们自己也应该清楚,这次多半是免不了牢狱之灾了,只能怀著一颗争取轻判的心,忐忑不安地等待著审判日的到来。
公安机关并没有权力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
如果公安机关觉得某人有“犯罪事实,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那么可以经过内部批准,对他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当然,刑事拘留并不是没有期限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犯罪嫌疑人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捕,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至三天,对于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的审查批捕后,应当在七日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如果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犯罪嫌疑人确实有犯罪事实,并且证据确实充分的,则会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被拘留的最长期限是三十七天。
另一方面,如今检察院审查批捕都会非常审慎,毕竟现在对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非常严格,一旦出现任何问题,经办人员和负责人员都会受到严厉追责。更何况,如果检察院批准逮捕后,在审判阶段发现被告没有犯罪的,则国家赔偿的主体就是检察院。正因为如此,检察院只有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才会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这就意味著,被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多半都是有罪之人,他们自己也很清楚,这次是免不了身陷囹圄了。所以,他们在审判以前并不会惊慌失措、担惊受怕,而是“佛系”地等待著“转移基地”到监狱去。
出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无罪释放、二是取保候审、三是执行完毕。
有的人被拘留后认为自己根本不构成犯罪,就想让办案机关早点查明案件事实、早点放人;有的人会觉得不管最终罪名是不是成立,都希望在案件到法院之前能取保候审,人可以先出来不用待在看守所,而且如果能够取保候审的案件,高概率最后也不会判的太重。
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环节,对于比较明显的无罪或者情节轻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能不会呈捕、检察院也可能不会批捕,一旦批捕了就证明办案机关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是有罪的。
对于有一定辩护空间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和律师都希望在37天之内积极争取,能无罪则无罪不能无罪能申请取保也比较重要。一是相比较于后续程序,37天之内成功辩护的案件可能性更大,刑事案件无小事、宜早不宜迟;二是在里面的人都是想早点出去,能无罪出去最好,不能无罪取保也可,实在不行就早点开庭早点判。
在看守所是何种心情等待开庭审理判决
在看守所的日子是很难熬的,每天固定的人,固定的作息时间,固定的生活内容。时间长了就会浑浑噩噩,漫无目的,整个人非常萎靡。到了后面,就算是被提审,也会觉得有点小兴奋,毕竟可以见到不同的人。
批准逮捕以后,就是等起诉,一般流程是被批准逮捕以后的两个多月到三个月的时间内会接到检察院送达的起诉书。昆山砍人案是因为关注度太高,各个部门全力配合才有的结果,若放在平时,5天时间连取证阶段都还没走完。
接到起诉书以后,心理上相对于来说就比较放松了,心理就关心判多少,怎么判。情节轻微的也就盼著早点判决完,服刑完毕出去,或者等著取保候审。情节严重的指望著判决下来了早点去监狱,因为监狱的生活相对于看守所来说还是好过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