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域环境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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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护海域环境,防治海域污染,提高海域使用的社会、经济和生态环境效益,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向厦门海域排放污染物、倾倒废弃物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厦门海域进行海岸工程建设,从事航行、勘探、开发、生产、科研、水产养殖等活动的任何船舶、航空器、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在厦门海域以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厦门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域环境的义务,都有权对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的船舶、航空器、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
对在防治海域环境污染、改善和保护海域环境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确定保护和改善厦门海域环境的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厦门海域的环境质量。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厦门海域环境监测网络,建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制度,开展近岸海域的环境监测工作。
海域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履行监测任务,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公告。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厦门海域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厦门海域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厦门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并汇总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管区、厦门港务监督、厦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驻厦部队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执法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组织拟定厦门海域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实施;
(四)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章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域环境的行为。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管区的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巡航,发布海域巡航通报;
(二)组织海域环境的调查、监视和监测;
(三)主管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处理违章倾废行为;
(四)主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 厦门港务监督的职责是:
(一)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
(二)负责港区水域环境的监视;
(三)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九条 厦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渔业水域船舶排污的监督;
(二)负责渔业水域环境的监视;
(三)主管水产养殖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十条 驻厦部队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
(二)负责军用水域环境的监视;
(三)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污染军用水域的行为。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的土地房产、规划、建设、市政、农业、园林风景、水利水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环境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三章 海域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防治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进行的必须符合厦门市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第十三条 在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设施工),必须经厦门港务监督审核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建设工程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第十四条 下列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区域开发工程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三)围填海工程建设项目;
(四)需要在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可能污染海域环境或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
(五)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对厦门海域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其他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内容或地址等有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重新报批。
在厦门海域以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倾倒废弃物,造成厦门海域污染损害的,也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域环境的义务,都有权对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的船舶、航空器、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或控告。
对在防治海域环境污染、改善和保护海域环境方面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确定保护和改善厦门海域环境的目标和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厦门海域的环境质量。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厦门海域环境监测网络,建立近岸海域环境监测制度,开展近岸海域的环境监测工作。
海域环境监测网络成员单位应当履行监测任务,及时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监测结果,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近岸海域环境状况公告。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是:
(一)会同有关部门对厦门海域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定厦门海域环境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厦门海域环境保护工作,并汇总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管区、厦门港务监督、厦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和驻厦部队环境保护部门的环保执法情况,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组织拟定厦门海域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按法定程序报批实施;
(四)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防止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处理违章的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和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域环境的行为。第七条 国家海洋局厦门海洋管区的职责是:
(一)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海域巡航,发布海域巡航通报;
(二)组织海域环境的调查、监视和监测;
(三)主管海洋倾废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处理违章倾废行为;
(四)主管铺设海底电缆、管道以及为铺设所进行的路由调查、勘测及其他有关活动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八条 厦门港务监督的职责是:
(一)负责船舶排污的监督和调查处理;
(二)负责港区水域环境的监视;
(三)主管防止船舶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工作。第九条 厦门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是:
(一)负责渔业水域船舶排污的监督;
(二)负责渔业水域环境的监视;
(三)主管水产养殖的环境保护工作。第十条 驻厦部队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是:
(一)负责军用船舶排污的监督;
(二)负责军用水域环境的监视;
(三)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污染军用水域的行为。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的土地房产、规划、建设、市政、农业、园林风景、水利水电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海域环境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第三章 海域环境污染与破坏的防治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改建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确需进行的必须符合厦门市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要求,严格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第十三条 在港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种设施或者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包括架设施工),必须经厦门港务监督审核同意,并按要求采取措施防止建设工程污染或破坏海域环境。第十四条 下列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编报环境影响报告书:
(一)区域开发工程建设项目;
(二)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
(三)围填海工程建设项目;
(四)需要在特殊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可能污染海域环境或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
(五)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对厦门海域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小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
其他海岸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海岸工程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内容或地址等有重大变更时,建设单位必须修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按照规定重新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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