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厅厅长能管得了公安局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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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业务上公安厅长可以管市级公安局长,对于任免市局长的决定,只能由当地政府作出,上级公安机关有建议权,可以向县级政府作出免职建议;如果是不经县级政府任命的市公安局的分局局长,市公安局可以做出免职决定。
公安厅厅长什么级别
公安厅的机构级别为正厅级,厅长的行政级别就是正厅级(司局级),由其党内职务与其他职务的兼任等情形确定。
公安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置的,是省(自治区)政府下设主管全省(区)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厅受省(自治区)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市、县(县级市、区)设有公安局(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局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分局、派出所是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事件。
(三)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四)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省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消防管理及监督,协助各级政府落实消防法规的各项措施。
(六)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对社会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管理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指导、监督全省(区)劳动教养、犯罪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审批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区)禁毒缉毒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和刑事技术等建设,负责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及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十三)研究制定并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及其落实。
(十四)承办公安部组织开展的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
(十五)领导全省(区)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制定全省(区)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及公安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等工作以及管理和协管干部。
(十七)制定全省(区)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组织、指导并实施警务督察工作;查处或督办重大违纪案件。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公安厅厅长什么级别
公安厅的机构级别为正厅级,厅长的行政级别就是正厅级(司局级),由其党内职务与其他职务的兼任等情形确定。
公安厅是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置的,是省(自治区)政府下设主管全省(区)公安工作的职能部门。公安厅受省(自治区)政府、公安部的双重领导。各市、县(县级市、区)设有公安局(分局),在镇、乡、街道设派出所。公安局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领导,分局、派出所是上级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检查、监督全省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侦查工作,协调处置重大案件、治安事故和骚乱事件。
(三)指导、监督全省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依法管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四)依法管理国籍、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组织指导出境、入境和外国人在省内居留、旅行的有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边防治安管理工作。
(五)组织实施消防管理及监督,协助各级政府落实消防法规的各项措施。
(六)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作。
(七)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八)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对社会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全省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收容教育所等管理工作。管理省看守所。
(十)指导、监督全省(区)劳动教养、犯罪少年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审批工作。
(十一)指导、监督全省(区)禁毒缉毒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全省(区)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和刑事技术等建设,负责全省公安科学技术及社会公共安全生产的管理工作。
(十三)研究制定并指导监督全省(区)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及其落实。
(十四)承办公安部组织开展的同外国、国际刑警组织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警方的交往与业务合作。
(十五)领导全省(区)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和指挥。
(十六)制定全省(区)公安机关人员培训、公安教育及公安宣传的方针和措施,检查监督落实情况;按规定权限管理机构、人员编制等工作以及管理和协管干部。
(十七)制定全省(区)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组织、指导并实施警务督察工作;查处或督办重大违纪案件。
(十八)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 第三条 公安部在国务院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公安工作,是全国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安工作,是本行政区域公安工作的领导、指挥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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