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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FC证书是注册财务顾问师证书。
注册财务顾问师证书由财务规划顾问标准协会颁发,注册财务顾问认证在全球金融业尤其是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地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是衡量金融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重要依据。
CFC认证体系是由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和英国雷丁大学ICMA中心,针对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第三方理财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对公从业人员以及为企业提供企业投、融资等金融顾问服务人员而设计的培训认证体系。旨在培养既熟悉国际市场规则,又能把握国内公司金融业务特质的综合金融服务所需人才。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证书;
(四)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
(五)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
(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
(七)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
(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三)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四)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五)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六)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注册财务顾问师证书由财务规划顾问标准协会颁发,注册财务顾问认证在全球金融业尤其是美国、加拿大等北美地区具有一定的权威性,是衡量金融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重要依据。
CFC认证体系是由国际资本市场协会和英国雷丁大学ICMA中心,针对商业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第三方理财等各类金融机构的对公从业人员以及为企业提供企业投、融资等金融顾问服务人员而设计的培训认证体系。旨在培养既熟悉国际市场规则,又能把握国内公司金融业务特质的综合金融服务所需人才。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财务顾问申请人应当提交有关财务顾问主办人的下列证明文件:
(一)证券从业资格证书;
(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银行业务经历的证明文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财务顾问主办人胜任能力考试且成绩合格的证书;
(四)财务顾问申请人推荐其担任本机构的财务顾问主办人的推荐函;
(五)不存在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债务的说明;
(六)最近24个月无违反诚信的不良记录的说明;
(七)最近24个月未受到行业自律组织的纪律处分的说明;
(八)最近36个月未因执业行为违法违规受到处罚的说明;
(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或者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受聘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独立财务顾问:
(一)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上市公司董事;
(二)上市公司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财务顾问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5%,或者选派代表担任财务顾问的董事;
(三)最近2年财务顾问与上市公司存在资产委托管理关系、相互提供担保,或者最近1年财务顾问为上市公司提供融资服务;
(四)财务顾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有在上市公司任职等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情形;
(五)在并购重组中为上市公司的交易对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六)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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