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一般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什么情况下才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分析:对于一般的虚假广告,法律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在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时,才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来说,他们所能掌握的广告信息只能是部分的,而且这些信息也主要是由广告主提供的。面对大量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每个广告中都逐一甄别,保证内容真实,这是不现实的。因此,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也只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履行形式上的广告审查义务,如果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已经严格履行法律要求,认真审核各种证明材料,并不知晓广告虚假,此时还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是不公平的。我国法律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对于广告的设计、制作、发布有一定的审查义务,消费者只要举证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了审查义务就可以证明其存在过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