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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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9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09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市长 张广宁
二○一○年二月一日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第13届98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三十条中的“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100元的罚款”修改为“自然人逾期不补办登记备案手续的,处以50元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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