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机动车通过未设置交通信号灯
驾驶机动车通过未设置交通信号灯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行驶注意:
1、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2、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禅轮迟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贺李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2、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_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3、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桐行辆先行;
4、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的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的一方已行至中途而上坡的一方未上坡时,下坡的一方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与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