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建立什么船籍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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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培俊
2022-12-08 · 婚姻家庭,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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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升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检验、登记、营运等活动的便利化和服务保障水平,促进海运业及相关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国际船舶,是指在海南自由贸易港登记的航行国际航线的船舶。国际船舶的船籍港为中国洋浦港。第三条海南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海南自由贸易港国际船舶检验、安全监督、污染防治和船员权益保障等服务管理工作。与国际船舶登记相关具体工作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确定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船舶登记机构)负责。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国际船舶的营运等服务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国际船舶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第四条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省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放基础设施,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执法协同。第五条海南海事管理机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和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对国际船舶有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加强信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第二章船舶第六条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开展国际船舶法定检验及相应证书的签发工作。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可以根据国际船舶业务发展需要,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设立企业法人、分支机构或者常驻代表机构等。第七条取得法定检验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可以开展国际船舶入级检验。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开展国际船舶入级检验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经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第八条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且从事国际船舶法定检验、入级检验的船舶检验机构或者分支机构及其船舶检验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海南海事管理机构负责。第九条下列船舶可以办理国际船舶登记:
(一)在海南自由贸易港有住所的中国公民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法人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
(三)在海南自由贸易港依法成立的非法人组织所有或者融资租赁、光船租赁的船舶。国际船舶登记主体外资股比不受限制。第十条申请办理国际船舶登记应当先行取得船舶识别号、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英文名称可以使用英文单词。第十一条国际船舶登记种类包括: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国籍登记;
(三)船舶抵押权登记;
(四)光船租赁登记;
(五)船舶变更登记;
(六)船舶注销登记;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种类。第十二条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材料应当使用格式文本。申请人提交的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同时提供中文译本,中文译本与外文不一致的,以中文为准。通过国家或海南自由贸易港政务服务平台能够核验的证照类材料,免于提交原件。第十三条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审查国际船舶登记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书内容与所附材料是否一致,格式文本填写是否完整,并核实申请材料是否为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第十四条经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审查,船舶登记申请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登记,制作并发放相应船舶登记证书。国际船舶登记机构应当建立国际船舶登记信息记录簿,记载国际船舶各项登记信息。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际船舶登记机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一)申请人不能提供权利取得证明文件或者申请登记事项与权利取得证明文件不一致的;
(二)第三人主张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且能提供证据的;
(三)申请登记事项与已签发的登记证书内容相冲突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第十六条船舶所有人申请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合法身份的证明文件;
(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
(三)经授权的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船舶技术参数证明。现有船舶申请前款登记时,还应当提交上一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抵押情况证明和船舶注销登记证明书。国际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对于新造船舶是指建造证明和船舶交接文件;对于购买取得的船舶是指买卖证明和船舶交接文件;对于仅改变船籍港、所有权不变的船舶是指上一船籍港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我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包括船舶所有权登记、船舶抵押权登记、光船租赁登记、船舶权利的变更和注销登记以及临时登记等。
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从船舶登记机关获取了相应的登记证书来证明其享有的船舶权利,可以对抗第三人。同时,有权悬挂该国国旗在海上航行。
受理申请
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在接受申请人的申请时,应当:
1对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和船舶国籍的,确认申请的船舶登记内容在主管机关对本登记机关的登记授权权限范围内以,并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否则,不予受理,并告知其理由及应选择的船舶登记机关。
2确认申请内容明确、真实,申请材料齐全。否则,不予受理。
3接收申请材料,受理申请,并在《船舶登记审批单(以下简称《审批单》,格式附后)中填写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内容和受理日期。
初审
初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完成。初审人应当:
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初审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将申请材料送交复审人。
复审
复审由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或其指定的工作人员完成。复审人应当;
1.确认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所附材料相一致,并按照《船舶登记条例》及相关文件的要求对申请人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
2.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或不同意(及不同意的理由)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
3.同意办理登记的,将申请材料送交审批人。
4.不同意办理登记的,由初审经办人发出书面通知,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申请表不退),在《审批单》上注明申请材料已退回,并由申请人签收。
审批
审批由船舶登记机关主管领导或其授权的船舶登记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完成。审批人即为证书签发人。审批人应当:
1.核查申请书主要内容及《审批单》。
2.在确认有关内容准确无误的情况下,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同意发证意见,签名并注明日期。该日期即为证书签发日期。
3.对审核有误的,退回审核人再审。
4.对不同意发证的,在《审批单》审核意见栏填写不同意发证意见及理由,签名并注明日期,交船舶登记业务主管按本程序
3、4项要求退回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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