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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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优惠政策 如下:
一、无票免税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即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所得税核定征收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综试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三、通关便利化
通关便利化政策。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海关通过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便利措施进行监管验放,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四、放宽进口监管
放宽进口监管条件。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接下来我们看看,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目的是什么呢?
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目的是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着力破解制约跨境电商发展当中深层次的问题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商完整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跨境电商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形成推动我国跨境电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最关键的一个字是“试”:解放思想、大胆地试。第二个词是“综合”:综合性,是系统设计的考量,不是孤立的,更不是所谓的一项优惠政策,而是一种制度性的创新。随着“综合试验区+试点城市”齐头并进,跨境电商的政策红利也在不断加码,催生行业大发展。
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第一条
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一、无票免税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无票免税”政策。即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口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所得税核定征收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综试区内符合一定条件的出口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三、通关便利化
通关便利化政策。跨境电商综试区内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商品出口,海关通过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的便利措施进行监管验放,提高企业通关效率、降低通关成本。
四、放宽进口监管
放宽进口监管条件。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接下来我们看看,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目的是什么呢?
设立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的目的是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着力破解制约跨境电商发展当中深层次的问题和体制性难题,打造跨境电商完整产业链和生态链,逐步形成一套适应和引领跨境电商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形成推动我国跨境电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发展。
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最关键的一个字是“试”:解放思想、大胆地试。第二个词是“综合”:综合性,是系统设计的考量,不是孤立的,更不是所谓的一项优惠政策,而是一种制度性的创新。随着“综合试验区+试点城市”齐头并进,跨境电商的政策红利也在不断加码,催生行业大发展。
法律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第一条
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经营主体分为三类: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备案登记手续。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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